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2********,水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民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盗窃于2007年4月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入户窃得电动车、黄酒、香烟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2.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入户窃得人民币430元及两包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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