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金堂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路**号门口,持刀对途经该处的刘某某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60元及iphone6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折叠刀、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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