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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郑某相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1年3月2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相,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郑某相流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祠,从旁边没有上锁的食堂门进入寺庙,将**祠内两尊菩萨前的四块有雕刻花纹的木制护栏盗走,之后拿到后面山上树林里,将四块护栏里面的十六小块雕花卸掉,并用袋子装好,藏在树林里面。第二天中午,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骑摩托车到树林里将雕花木板运到仙游县,因当天没有人买,被告人郑某相便先存放在仙游县**镇**城旁的溪边草丛里。现十六小块雕花木板已被找回并发还石门祠。经鉴定,被盗的雕花护栏价值人民币28800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某相在仙游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2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相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燕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相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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