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1月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1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1月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晶港工业园特1号的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进入该公司办公楼二楼202、204、208办公室内,分别将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三人的三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在驾驶摩托车逃至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大门时,被保安陈某某发现并对其盘问,被告人杨某遂将盗得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丢弃后驾车逃离。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元。
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路的武汉**科技公司,进入该公司二楼宿舍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的一部金立牌智能手机、一部非智能手机及320元人民币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金立牌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反映被告人前科情况的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笔记本电脑的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精神鉴定申请书、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3、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陶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4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8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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