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步行街,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众好牌两轮摩托车1辆盗走,后到旁边的全时购便利店,开锁进入店内,盗走店内现金100元及香烟10包。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1. 被害人李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1. 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1.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1. 价格鉴定意见;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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