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秀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住文山州麻栗坡县**镇**街**号,现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云南省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证据,于2019年7月15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元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魏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与李华(另案处理)共同运输毒品。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乘坐大巴车、李华驾驶运有毒品的轿车,两人一前一后由普洱市孟连县途经澜沧县欲前往文山州。2018年12月22日10时许,当李华驾驶车牌号为贵E*****的黑色本田轿车行至澜沧县郊区一公路边观景台处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车副驾驶位置查获黑色双肩包一个,包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晶体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块(内含20小包)。2018年12月22日11时许,当被告人杨某乘坐车牌号为云J*****的大巴车经过普洱市糯扎度边防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355.61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毒品移交清单、客运车票等;3.证人李华(另案处理)、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李华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告人杨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355.6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师黎黎
代理检察员:陈 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检察卷宗1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视听光盘8张(含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光盘2张);
4.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355.61克,依法扣押于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应当依法判令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手机2部、背包1个以及其他涉案物品已随李华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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