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陈晓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钟山,四川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8点58分许,被告人杨某、蒋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搭乘出租车到达本市武某某龙湖金楠天街附近。 被告人杨某、蒋某某利用作案工具撬坏胡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442元的“倍特”牌电动自行车车锁,于19时零分26秒将被盗电动车骑走。2020年7月2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蒋某某,同时查获作案工具米子及套筒11把、钳子2把、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价值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蒋某某共同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均具有盗窃刑事犯罪前科,且属于累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有关涉案款物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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