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61号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9月份,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中华广场8-10的**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广告筹划期间,对被害人邓某某、何某某等人谎称其系**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二把手,可以帮忙到武汉体彩总公司打体育彩票流水进行高额返点为由,采取边收钱边小额返点的方式,骗得邓某某、何某某、郝某某等被害人资金193425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彩票赌博。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诈骗金额明细表、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郝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智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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