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码6321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平安,住平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同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园区**小区**店内,向被害人辛某某谎称其需要办理贷款购买房子,向辛某某借款用于走银行流水并承诺给予辛某某好处费,骗取辛某某人民币44998元,后因辛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某分两次向辛某某退还14000元;

2.2019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被害人马某某的出租车至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区在水一方小区附近,随后杨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其需要对其个人公务卡进行倒账,向马某某借款并承诺给予马某某好处费,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3000元;

3.2019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乘坐被害人武某某的私家车至西宁市城西区新华巷口花之林餐厅,在餐厅内谎称准备在乐都区政府对面经营NIKE专卖店需要刷银行流水,并承诺给予武某某好处费,骗取被害人武某某235000元,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以倒账钱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从被害人耿某某处借得的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制作虚假转账凭证谎称钱已经转给被害人,杨某某骗取被害人武某某、耿某某共计265000元;

4.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海东市平安区**服装店内向被害人卢某某谎称准备开服装店需要办理银行贷款倒流水,承诺给予好处费,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某96500元;

5.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还信用卡为由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肖某某71500元;

6.2019年7月2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前往被害人孙某某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眼镜店内,谎称着急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倒银行流水承诺给予好处费,在孙某某向其转款后制作假的转账凭证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37500元;

7.2019年8月14日,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海东市平安区**小区的家中,被告人杨某某谎称需要倒银行流水承诺给予好处费,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67600元;

8.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海东市平安区**村的修理厂,谎称需要信用卡还款需要借用王某某的钱2小时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向王某某还款20000元;

9.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海亮大都会门前搭乘被害人赵某某的出租车,乘车期间谎称信用卡需要还款,并且承诺给予好处费,骗取被害人赵某某40000元;

10.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附近搭乘被害人祁某某的出租车,在乘车期间谎称信用卡需要还款,并且承诺给予好处费,骗取被害人祁某某50000元;

1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海东市乐都区**街**烟酒超市谎称要在西宁市购买房屋贷款需要倒银行流水,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5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向王某某还款27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所得740098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P20牌直板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海东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关于解除杨某某聘用合同的通知、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转账记录、信用卡套现记录、借条、手机银行交易记录;3.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辛某某、赵某某、祁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武某某、耿某某、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400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英萍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