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如盗窃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如,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住淮上区**乡**行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如潜入灵璧县**镇**社区**浴池后居民楼内,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绿色两轮比德文小架电动车偷走,后又返回**浴池后的居民楼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的白色两轮小鸟牌小架电动车偷走。经评估,赵某某的比德文电动车价格为720元,徐某某的小鸟动车价格为640元。

2.2019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如潜入灵璧县**区**村**商业街南头西侧巷居民楼内,将被害人寿某某棕色雅乐骑电动车偷走。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650元。

3.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伙同王某某(刑拘在逃)潜入灵璧县**乡**街西一处门面房门前,将被害人汤某某蓝色两轮小刀牌大架电动车偷走。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1680元。

4.2019年12月初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如在**大道**网咖向南红绿灯路口大药房旁附近盗窃一辆小型电动车,后又潜入**路**网咖对面小区内盗窃小型两轮电动车一辆,并于次日12时许,将这两辆电动车卖到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评估,其中一辆嘉兴雅马哈电动车价格为900元。

5.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如在灵璧县**镇**汽车站对面的**网吧内盗窃OPPOA9手机一部,经评估,该手机价格为1080元。

被告人杨某如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证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如的供述和辩解;4.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如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如曾因犯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如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如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