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现住四川省邛崃市**镇**街**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后打印装订、复制等方式,制作大量法轮功相关书籍、宣传单、U盘等资料。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向他人赠送U盘和宣讲的方式传播法轮功。2019年5月24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镇**街**号杨某某经营的打印店以及其住宅内,搜出《法轮大法》、《明慧周刊》、《李洪志讲法》等法轮功书籍504本、印有“正法中要正念、不要人心”、“共产党为什么镇压”等标题的法轮功宣传单239张、装有李洪志照片、真善忍卡片的相框3个、用于观看法轮功网站的U盘66个、光盘37张。现查明,法轮功宣传单239张、装有李洪志照片、真善忍卡片的相框3个、U盘26个和法轮功书籍453本均系其自己制作、复制所得。
经鉴定:从杨某某处搜出的504本书籍,239张宣传单,3个相框,37个有祝你平安、福音送您等字样包装的U盘,14个灰色SanDisk牌U盘;14个(编号依次为1、2、4、6-16号)U盘,19张(编号依次为14、15、17、20、22-29、31-37号)光盘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长期制作邪教宣传品并有意向他人宣扬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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