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执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潍坊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被告人杨玉某因犯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12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并处罚金11000元。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玉某使用注册或他人注册后归其使用的微信号****88(昵称“糖果**”)、******(昵称“腿**”)、******(昵称“瑶**”)、****(昵称“爱情**”)专门用于诈骗,一人编造专门从事高端有偿陪侍的经纪人和“外围女”等多重身份。杨玉某通过在“礼仪模特演员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布高价招“外围女”的虚假广告或主动加她人微信号的方式,以高端包养、伴游给付巨额佣金,需要收取制约金为理由,对全国各地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14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玉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杨玉某专门用于诈骗的微信号的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玉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杨玉某系缓刑期间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玉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超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换押证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附卷材料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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