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市绥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安**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胶南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的战友单某某(已死亡)与其合谋:在杨某某租用的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北安市城郊乡长青菜社西南角的废弃的老升压站内,用窃电方式,放置挖矿机挖掘比特币网上交易变现获利。二人从大庆购进设备,在中国联通公司北安分公司安装了百兆光纤网络,采用从高压线上接线的方式窃得北安热电公司的电力用于挖矿机挖掘比特币获利。北安热电公司发现该废弃的老升压站位于的水源甲线上长时间用电异常,于2017年8月9日派工作人员到老升压站院内查出存在窃电情况,当晚杨某某通知单某某将设备拆除拉走,单某某、杨某某逃离北安市。经哈尔滨滨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杨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8月9日累计盗窃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电量446,153.4千瓦时,涉及金额238,809.93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矿机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代押证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资清单,短信照片,河北老升压站租赁合同,德邦物流信息,国电北安热电有限公司交电费票据,2013年-2017年全停时间统计,2017年北安公司水源甲线停电统计,损失情况说明,中国联通开户查询,日报表,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
3.证人宋某甲、高某某、宋某乙、赵某甲、石某某、赵某乙、张某甲、成某某、张某乙、公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白某某、柳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滨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力,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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