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无印良品店铺内,趁店员不备,盗走一个海军蓝双肩背包、一件浅棕色女士亚麻大衣、三条女士宽版裤和五条女士锥形裤,合计价值人民币333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13时许,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星光68商场内,将上述衣物藏匿在星光68商场侧门的4号通道里。随后,杨某某携带海军蓝双肩背包到星光68商场无印良品店铺内,趁店员不备,将合计价值2030元的两条男式轻便裤和三件男式夏季短装装入海军蓝双肩背包后藏匿于无印良品店铺内的货架下,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返回重庆市江北区星光68商场侧门的4号通道内欲取回盗得的衣物时,被商场保安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杨某某抓获。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被盗物品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商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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