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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杨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 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武某甲(男,66岁)谎称可以帮助武某甲的儿子武某乙减刑,骗取武某甲的信任后,被害人武某甲先后转帐给杨某人民币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杨某返还给武某甲人民币3千元,剩余的赃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高某某(女,50岁)谎称可以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高某某的丈夫杨某办出来,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后。高某某于次日转帐给杨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某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生活用掉。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安网查询微信记录、手机截图等

2.证人窦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常志

2019年124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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