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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2008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018年、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2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和“哑巴”(身份不详)在景德镇多次盗窃装修店面里的电线,把偷来的电线运至珠山区**路**街道**号楼进行处理,再将电线里的铜线卖给珠山区沿江东路戴家弄一家收废品的店,卖铜线所得二人平分。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和“哑巴”骑车来到珠山区浙江路**土菜馆,偷了3捆电线。所卖铜线获利400元。

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哑巴”骑车来到珠山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二期**号店面,偷了21捆电线。经认定,所盗电线价值4125元。

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和“哑巴”骑车来到昌江区豪德广场一期中心街**号,偷了20捆电线。经认定,所盗电线价值2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核实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盗窃他人店面内的电线,价值人民币6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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