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卖假电线于2013年8月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中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卖假电线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老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以低价出售假电线的方式进行诈骗。由被告人杨某负责在贵阳市南明区**乡**村的出租屋中制作外圈包装为玉蝶牌电线、内圈实为水泥圆盘的无价值假电线,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相互邀约后,将制作好的假电线拉到贵州省贵阳市、毕节市、遵义市等多个地区,杨中品又伙同他人到云南省地区,谎称其是工地上的工人,所卖“假电线”为玉蝶牌品牌电线的事实,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低价出售假电线,诈骗他人财物。现查明,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骗得余某某、李某甲等30人共计人民币29930元,被告人杨中品伙同他人骗得邓某某、曾某某等56人共计人民币59120元,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骗得李某乙、周某某等46人共计人民币52820元,被告人何老四伙同他人骗得骆某某、谢某某等43人共计人民币57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3.被害人余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杨中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何老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杨中品、肖某某、何老四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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