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杨某某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0********,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现住四川省隆昌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建谎称自己能在网贷平台帮人申请贷款,这些贷款只需归还第一期,其余贷款不用还也不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如果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上杨某某建也有“团队”能够将逾期未还的记录进行屏蔽,申请人要将贷款总额的30%至35%作为“手续费”给予杨某某建作为报酬。在作案过程中,杨某某建以上述方式对万某甲、皮某甲实施诈骗,后通过二人对朋友进行宣传大量作案。杨某某建与万某甲、皮某甲约定抽取贷款总额的10%给二人作为介绍朋友办理贷款的报酬。杨某某建另邀约被告人席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参与实施诈骗,并约定给二人分得各自所办贷款总额的10%,二人在明知杨某某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参与办理贷款。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重庆市垫江县等地实施诈骗,杨某某建的诈骗金额为543379.9元,席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79099.9元,分得16800元,潘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80499.9元,分得24200元。万某甲获得“介绍费”55400元,皮某甲获得“介绍费”50000元。2019年7月22日,席某某上交16800元赃款,2019年8月13日,潘某某上交20000元赃款,2019年10月10日,皮某甲上交25000元,公安机关均依法予以扣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采取上述方式诈骗万某甲10000元;
2.2018年11月28日、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建采取上述方式诈骗皮某甲19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参与诈骗1400元;
3.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赵某某11900元;
4. 2018年12月2日、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杨某甲188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参与诈骗2000元;
5.2018年12月3日、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谭某甲326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参与诈骗7000元;
6.2018年12月3、4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喻某甲16000元;
7.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张某甲15600元;
8.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汪某某23600元;
9.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胡某甲5100元;
10.2018年12月4日、同年12月29日、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刘某甲100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参与诈骗3500元;
11.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胡某乙6600元;
12.2018年12月6日、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彭某甲16200元;
13.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张某乙6500元;
14.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邓某某15600元;
15.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喻某乙21500元;
16.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陈某某118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参与诈骗8300元;
17.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诈骗胡某丙7200元;
18.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攀枝花诈骗吴某甲20000元;
19.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攀枝花诈骗谢某甲7980元;
20.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攀枝花诈骗李某甲7800元;
21.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徐某某5200元;
22.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皮某乙5200元;
23.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孔某某3500元;
24.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罗某某4300元;
25.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李某乙6600元;
26.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黄某某6100元;
27.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谢某乙12499.9元;
28.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李某丙3100元;
29.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诈骗李某丁8500元;
30.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在垫江县骗取刘某乙3300元;
31.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在垫江县诈骗彭某乙6500元,其中席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500元;
32.2019年1月8日、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刘某丙55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参与诈骗2500元;
33.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在垫江县骗取胡某丁28900元;
34.2019年1月12日、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蒋某某210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参与诈骗7000元;
35.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在垫江县骗取周某某6000元;
36.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在垫江县骗取谭某乙20000元;
37.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攀枝花骗取文某某12000元;
38.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吴某乙、韩某某60000元;
39.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在垫江县骗取邹某甲2800元;
40.2019年3月6日、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焦某某33400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参与诈骗29900元;
41.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万某乙6300元;
42.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建在垫江县骗取邹某乙16000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建主动投案,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规劝席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席某某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甲、谭某甲、彭某乙、汪某某、邓某某、胡某甲、刘某甲、蒋某某、陈某某、邹某乙、赵某某、胡某乙、胡某丙、谢某乙、喻某乙、胡某丁等42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建、席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杨某某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席某某、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席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杨某某建、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建现羁押在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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