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元元,男,汉族,1999年4月2日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533023199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庄家湾社区金家屯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庄**屯。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区温州商贸城旁边建水烧烤和朋友一起吃烧烤,在吃烧烤时喝了一公两左右老白干白酒。2019年11月26日凌晨左右,杨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牌号为云A1770V云******大众帕萨特轿车沿杭瑞高速往昆明方向行驶,1时42分时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杭瑞高速K2159+500M(杭瑞高速昆明方向车道内易隆服务区往昆明方向7公里处)港湾式停车带处停车后掉头在曲靖往昆明方向的车道内逆向行驶,1时50分许,被害人武贵涛武某某驾驶云A2Z06V云******轻型货车沿中间车道往昆明方向行驶至杭瑞高速K2150+500M(杭瑞高速昆明方向车道内易隆服务区往曲靖方向2公里处)路段处,遇杨某某驾驶的云A1770V云******的大众帕萨特驾车迎面驶来,左右避让无果,武贵涛武某某所驾驶车辆车头左侧与云A1770V云******车车头左侧相撞,被害人许永许某某驾驶的皖CA9507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B865皖*****挂号车)尾随云A2Z06V云******号车行驶,见云A1770V云******号车与云A2Z06V云******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向右避让不及,皖CA9507皖******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云A2Z06V云******车尾撞擦,事故造成三车及皖CB865皖*****挂号车所载货物受损,杨某某与许永许某某面部擦伤。昆曲大队交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是: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06mg/100ml。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查,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曲靖市沾益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及醉酒情况下,在高速公路逆行,致三车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4张,电子数据U盘一张(行车记录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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