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杨清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清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部分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杨清源在石狮市、泉州市等多处,谎称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办理汽车过桥业务或帮忙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等为由,骗取他人投资的购车款、汽车过桥垫付款、疏通关系费等款项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共计作案10起,诈骗款项金额共计人民币653.261198万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杨清源在石狮市与**杨某甲、蔡某甲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期间,谎称需要资金用于购买二手车,骗取被害人杨某甲、蔡某甲转账支付的购车款共计人民币539.911198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8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清源谎称经营汽车过桥业务需要垫付款,先后7次骗取被害单位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转账的过桥垫付款共计人民币79.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8年9月13日至17日间,被告人杨清源以要将购买的1辆宝马债权车转卖给林某某,而该车购车款未清偿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6万元至其指定的杨某乙账户,并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杨清源已转账还款给林某某人民币1.9万元。
4.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清源在石狮市**镇**广场**银行旁的石狮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内,向被害人洪某甲谎称能代为疏通关系,为洪某甲的姐姐洪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以需要疏通关系费为由,骗取洪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而后将骗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合同诈骗部分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杨清源还在石狮市、泉州市等多处,谎称可以高价代售二手车或者已售车辆系待售车辆,将他人委托其代售车辆或者已出售的车辆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共计作案7起,诈骗款物总价值人民币127.2333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杨清源在石狮市**车行内,以人民币28.0467万元的价格出售1辆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小型轿车给郭某某,并将该车转移登记于郭某某名下,但未将该车交付给郭某某。同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清源又在上述车行内,谎称前述车辆系代售车辆,骗取杨某丙转账支付共计人民币24.2万元的购车款,并将该车交付给杨某丙,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8年8月,被告人杨清源谎称可以帮晋江**车行以人民币31.8万元的价格代售1辆路虎极光牌小型轿车并将该车开走停放于**车行内。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清源谎称该车系其所在的**车行所有,以人民币32.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卓某某并收取人民币12万元的购车定金,而后仅转账支付人民币0.5万元代售车辆定金给晋江**车行,最终因晋江**车行取消交易并将该车取回导致实际未交易完成。随后,被告人杨清源将前述收取的剩余款项人民币1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8年8月20日、9月16日、9月27日,被告人杨清源在**车行内,谎称可以帮该车行分别以人民币28.5万元、9.7万元、9.1万元的价格代售1辆宝马BMW7201BM(BMW520Li)型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7万元)、1辆思威DHW6456B(CR-V2.0)型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9.3333万元)、1辆奥迪FV7203BECBG型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8万元),在仅分别支付人民币2万元、0.3万元、1.5万元的定金后,擅自将该3辆车低价转卖给林某某、颜某某等人,并将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杨清源在**车行内,谎称可以帮晋江**车行以人民币31.8万元的价格代售1辆车牌号为闽******的宝马BMW7201WL(BMW525Li)型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8.6667万元)并将该车从晋江**车行开走。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清源将该车开至**车行内,欲以人民币26万余元的价格转卖给**车行并收取人民币13万元的购车定金,而后将该车交付给**车行,最终因其未能提供该车转移登记手续材料给**车行实际未交易完成。事后,被告人杨清源将前述收取的人民币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12月18日,晋江**车行以人民币6.1万元的价格自行将该车从**车行赎回。
5.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清源在**车行内,谎称可以帮吴某某以人民币14.9万元的价格代售1辆雷克萨斯JTHBJ46G型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2.8333万元)并将该车从**车行开走。次日,被告人杨清源将该车开至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车行内,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蔡某乙,并将该车转移登记于蔡某乙名下,而后仅转账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代售车辆定金给吴某某,将剩余的12.5万元售车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杨清源于2018年11月21日凌晨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石狮市**镇**广场**银行旁的石狮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口被公安人员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蔡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清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小型轿车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共计人民币653.2611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7.23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银梅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清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