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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淑田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杨淑田,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因盗窃,于2012年3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作案工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淑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杨淑田在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路市场西棚附近,盗窃被害人于某某丈夫停放在路边车内的挎包一个,内有行驶证一本、现金4000余元。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淑田在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东段日照市中心医院后,盗窃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路边车内储物盒中的现金1300余元。

3.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淑田在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鲁豫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车内衣服口袋内的现金42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杨淑田盗窃作案3起,价值共计人民币95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淑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文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办案说明等书证;(2)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3)被害人陈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淑田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发还清单;(3)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淑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淑田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淑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淑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向东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淑田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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