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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淑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杨淑慧,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镇**委**号楼**单元**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淑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6日,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由王某某(另案处理)变更为被告人杨淑慧,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某某。被告人杨淑慧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至2014年8月。2013年2月19日,***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成立,分公司负责人为杨淑慧,地址位于本市**街**园**号院内。

被告人杨淑慧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王某某以生产销售高清洁柴汽油、在临潼区购置土地以及建设新厂房为名,承诺每年12%的高额利息回报,通过该公司第一分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并进行集资,借款合同到期后无法进行偿还。被告人杨淑慧明知公司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集资,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带领群众代表至鄂尔多斯考察,多次接待安抚集资群众,以坚定集资群众投资信心,并在后期多次参与处理集资偿还等事宜。2016年10月,因***公司无法偿还集资款,群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淑慧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3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被民警抓获。经司法审计鉴定,至案发前,集资涉及人数214人,合同到期本息合计金额为2905.9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企业工商资料等书证;

5、辨认笔录;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8、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淑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淑慧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淑慧在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刘昕炜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淑慧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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