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租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街**号。2002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12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洲区交通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50分,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5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新洲区阳逻街军安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永平街与军安路交汇处时,因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遂突然靠边停车,新洲区交通大队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抓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杨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133mg/100ml,后将其送至武汉汉阳医院约束醒酒,并抽取血样送检。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杨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1.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5.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秋 生 检察官助理:董沙琪 2020年11月0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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