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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刘某甲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海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街**号付**号,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原籍。曾于2013年9月2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于2018年1月19日因赌博被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处以罚款一百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三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6020000024****,单位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建材广场**号楼**号铺面,法定代表人裘某某。

诉讼代表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三亚**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小区,电话1895748****。

被告单位海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6010001125****,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高校区校际**号路**学院教师公寓**栋**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海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栋**楼,电话1315894****。

被告人顾稳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三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海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学,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三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路**号,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红霞,北京德恒(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顾稳琐、裘某某,被告单位三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化工公司”)、海南南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投资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至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直接走私柴油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决定利用走私运输船舶“浙普渔油**号”船从境外海域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杨某以自己的资金用于走私柴油,纠集了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等人参与。杨某负责管理走私资金,与“大象”中介联系确定公海加油数量、价格,获取公海大象的经纬度、联系方式、油样、收款账户,并安排接驳走私柴油等事项;招募刘某甲担任船长;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担任船员。

在具体的走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先与停泊于公海的供油方取得联系,确定购买柴油的数量、价格、接驳海域坐标和单边带呼号,并确定一元纸币作为中巴与大象之间联络凭证。之后按照大象指定的账户支付购油款后并安排船长刘某甲驾驶“浙普渔油**号”船航行到公海接驳柴油偷运进境销售给**石油化工公司和**新能源投资公司牟利。为逃避监管和检查,杨某、刘某甲等人夜晚出海、返航将走私柴油过驳,并删除航海记录。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某以上述方式走私柴油4船次共1294.418吨,偷逃应缴税款3114634.68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走私柴油4船次共1294.418吨,偷逃应缴税款3114634.68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走私柴油3船次共977.728吨,偷逃应缴税款2374800.26元;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参与走私柴油1船次共316.69吨,偷逃应缴税款739834.42元。

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柴油

(一)上述柴油走私入境后,由被告人杨某在境内向**石油化工公司、**新能源投资公司销售。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新能源投资公司以及两公司直接责任人顾稳琐、裘某某明知系走私入境的柴油,仍直接向杨某大量非法收购,并由裘某某、顾稳琐安排“汇航**号”、“金凯达**号”、“浙普渔油**号”船在深夜前往三亚附近海域接驳柴油,买家将购油款汇入海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口**石油化工公司”)、杨某账户。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经被告人顾稳琐决定,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316.69吨,被告人裘某某负责具体对接,偷逃应缴税款739834.42元。

2.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经被告人裘某某决定,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以上述方式两次收购走私的柴油共754.728吨,偷逃应缴税款1804680.86元。

3.2017年12月,经被告人顾稳琐决定,被告单位**新能源投资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204.8吨,偷逃应缴税款523589.47元。

(二)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王某乙(另案处理)多次通过船舶运输的方式从境外海域直接走私大量柴油入境,在境内销售牟利。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新能源投资公司以及两公司直接责任人顾稳琐明知系走私入境的柴油,仍直接向王某乙大量非法收购,并由顾稳琐安排“汇航**号”船在深夜前往三亚附近海域接驳柴油,买家将购油款汇入王某乙账户。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经被告人顾稳琐决定,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7船次共3372.393吨,偷逃应缴税款7988819.75元。

2.2017年4月,经被告人顾稳琐决定,被告单位**新能源投资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2船次共596.878吨,偷逃应缴税款1403930.81元。

(三)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裘某某通过王某乙与走私柴油的“某某之火”(身份不详)联系购买走私柴油。在明知系走私入境的柴油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裘某某决定,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仍直接向“某某之火”大量非法收购,并由裘某某安排“宇顺**号”船在深夜前往北纬18°14′881″,东经109°29′249″海域接驳柴油,买家将购油款以对公转账的形式汇入舟山**石化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2船次共875.335吨,偷逃应缴税款2158290.1元。

在上述事实中,经被告人顾稳琐、裘某某决定,被告单位**石油化工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共5319.146吨,偷逃应缴税款12691625.13元;经被告人顾稳琐决定,被告单位**新能源投资公司以上述方式收购走私的柴油共801.678吨,偷逃应缴税款1927520.28元;其中被告人顾稳琐参与收购走私的柴油4490.761吨,偷逃应缴税款10656174.45元;被告人裘某某参与收购走私的柴油1946.753吨,偷逃应缴税款4702805.38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分局新明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裘某某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河西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顾稳琐分别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及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银行卡、U盘等;

二、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交接单、供油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航海图、情况说明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史某某、林某乙、孙某某、马跃涛、杨某甲的证言;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顾稳琐、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另案被告人王某乙、蔡某某的供述;

五、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检验报告;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海域直接将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刘某甲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三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顾稳琐、裘某某,被告单位海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顾稳琐在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柴油的情况下,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单位三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稳琐走私普通货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海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顾稳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彩云      

    检  察  官:雷宗儒      

    检察官助理:崔朋飞      

    书  记  员:高海晶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顾稳琐、裘某某被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羁押在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电话1366591****;被告人林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电话1785098****;被告人黄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电话1896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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