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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海红盗窃案、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杨海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小区**楼**单元**室。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红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杨海红以给李某某办信用卡为名,获取了李某某的手机解锁密码、支付宝密码、银行卡取款密码,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某本人支付宝账号,在“招联好期货”、“安逸花”贷款平台上分别贷款,后秘密转到自己银行卡内,最终导致李某某二贷款平台上分别欠款8014.62元、12719.86元。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海红以借用信用卡给予利息为诱饵,取得秦某某的信任,借用秦某某的信用卡,透支钱款用于归还他人欠款。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杨海红未支付秦某某利息,秦某某通知被告人杨海红将信用卡归还自己。但被告人杨海红隐瞒自己不能归还秦某某银行卡透支款的真相,继续使用,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海红共透支秦某某信用卡28449元未予归还。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杨海红冒用田某某的身份与黄某某结识,虚构向外放高利贷可以每月收回10%的诱饵,骗得黄某某的信任,从黄某某的手机贷款平台贷款8万余元。后在黄某某的多次索要下,归还黄某某3万元。

3、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杨海红找到于某某,隐瞒自己无偿还能力的真相,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了于某某的信任。于某某将自己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和密码告知被告人杨海红,后被告人杨海红利用葛某某的POS机套取现金15500元,并用于归还了自己的欠款。至案发,被告人杨海红也未能偿还于某某信用卡被套现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网络贷款交易记录、微信截图、银行卡流水账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田某某、葛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黄某某、于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海红供述与辩解;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海红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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