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海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杨海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普定县**储备中心****交易中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普定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普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审查,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杨海某任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原普定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站站长、普定县**储备中心**普定县**交易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隐匿收款去向及伪造缴款凭证的方式侵吞土地出让金共计1007.1103万元、土地抵押登记费14.7万元。用于岑玉江的公司经营及本人的日常消费、赌博等。

2. 2014年12月22日,杨海某利用担任普定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站站长兼任普定县**交易中心**的职务便利,使用其信用社个人账户收取白岩镇十二营村王某某户缴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金40万元。2014年12月25日,杨海某将该款转给贵州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秦某某用于公司经营。2015年3月18日,杨海某从其信用社账户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取款40万元存入王某某的信用社账户,由王某某家将40万元重新交到普定县**交易中心的建行账户。2015年4月1日,普定县**交易中心将该款转交普定县白岩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海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经会合司会鉴字[2020]第0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开荣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散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