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杨海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呈贡区新景逸园小区查获吸毒人员李某某,其交代曾向陈某某购买过毒品,愿意配合民警抓获陈某某,在李某某的配合下,民警21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五里多小学门口抓获正在与李某某交易的吸毒人员陈某某,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李某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3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据陈某某交待该毒品是向被告人杨海某购得。在陈某某的配合下,民警23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一垃圾房附近将杨海某抓获,并当场在其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量净重1.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省建新村15号的住处茶几旁药瓶内查获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卧室枕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量净重8.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海某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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