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店长,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广场**座**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大道**号。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营销主管,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湾**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硕,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区域经理,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城**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 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浩,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副总,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 年11 月27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区域经理,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里**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 年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副总,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城**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路**。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弘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KTV**区域经理,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湾**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柯,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 KTV**副总,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城**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 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利恒,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汉阳区** KTV**区域经理,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城**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次(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承包经营武汉市汉阳区**KTV期间,协助杨建华(另案处理)等人在该KTV内组织卖淫活动。为逃避打击,该团伙采取嫖客在KTV正常消费一定金额后,以购买“棒棒糖”等虚拟货物的名义向收银台交纳嫖资后将卖淫女带出开房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所得嫖资由卖淫女提成40%或50% 后,剩余均归公司所有,进行整体分配。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店长,负责全面协调工作;被告人王某担任营销主管,现场负责卖淫女出台事宜;被告人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所在区域的相关事宜。经审计,仅2018年7月29日至9月16日及2018年9月23日至9月28日期间,以“棒棒糖”销售名义收取的嫖资共计人民币118.84万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刘明、何柯、秦利恒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浩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弘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 年1月27日,被告人彭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酒店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收银台账、纳税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投诉单等书证;2.手机及电脑数据恢复的电子证据;3.审计报告;4.证人汪某某、胡某某、熊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韦某某、尤某某、谌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同案犯李超、王磊、左山山、丁栋、刘娟、高洁、林洁、徐孝平、陈梦雪、韩杰、饶华娟、薛影、凡启丽、魏瑜蔓、李君、杨洪玉、龚丹、钱良利、高原、陈道、赵楚源、史永奎、胡飞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7.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帮助,协助他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对被告人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尚

2019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王硕、张浩、彭磊、刘明、张弘驰、何柯、秦利恒均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