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承勇,绰号海五),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邵东县**三区宿舍区其他,捕前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小区**室,无业。2014年8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湖南省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常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1********,回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在宁夏西吉县**乡**村**组,捕前住户籍地,无业。2008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依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法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湖南省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常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常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11月29日杨某某从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8200元的毒品冰毒。次日杨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冰毒均交给前来湖南省邵东市的王常某,王常某分4次微信转账共支付给杨某某1万元。当日王常某将毒品冰毒与粉条等农产品混装在纸箱内,在邵东市托运城用“吴某某”身份信息将毒品冰毒托运至宁夏固原市,在交付托运后被平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王常某托运的纸箱内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包毒品疑似物净重45.41克,后经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冰毒并向王常某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常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寄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常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单行材料五页。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