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被告人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窝藏罪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仿冒出租车,在成都市高新区茂业中心附近搭载被害人冉某某。途中,冉某某因酒后身体不适,杨某某在高新区富华北路与盛邦街交叉路口停车,将冉某某扶下车。之后,杨某某趁机驾车离开,将冉某某遗留在路口,将冉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Gucci牌手提包、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X手机、一副苹果牌降噪蓝牙耳机以及现金约300元抢夺走。
杨某某得手后,随即通过电话将作案情况告知被告人漆某某,并将所抢手提包送至太升路一朋友处保管。19日白天,漆某某驾车陪同杨某某到太升路取回涉案手提包,并带领杨某某到成都市新都区一家二手奢侈品店铺销赃。最终,该手提包以2700元的价格售出。涉案苹果手机、耳机则被杨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销赃。
经鉴定, 涉案Gucci牌手提包价值5500元,黑色苹果牌iPhoneX手机价值3400元,苹果牌降噪蓝牙耳机价值1100元。
2020年1月14日,警察在成都市金牛区**村**组**号一农家院内挡获杨某某和漆某某,查获杨某某作案时驾驶的仿冒出租车和假车牌。涉案Gucci牌手提包现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漆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前科劣迹等情节,建议以抢夺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漆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原红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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