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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海丰、欧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海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住玉林市博白******。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5********,汉族,初中,广东省龙川县人,住龙川县**镇**村**村**号。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奕敏,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9********,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房。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长娣,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初中,广东省和平县人,住和平县**镇**村**号。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6********,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房。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海丰、欧某某、肖奕敏、卢长娣、巫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养生休闲中心(又名“**养生阁”)于 2018年10月至案发期间,以正规洗脚按摩为名,招募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波推”、“口暴”、性交易等服务内容的项目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查证,**养生休闲中心由被告人杨海丰经营管理,股东有被告人杨海丰、肖奕敏、卢长娣及余某某、陈某甲(以上两人于2019年4月份左右退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杨海丰是经营者(负责**养生阁全体人员的管理,养生中心规章的制定,账目核对,发放员工工资,以及拉拢他人入股等工作),欧某某任总监(负责协助杨海丰管理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对技师开会,传达养生中心的规定,其本人也是卖淫技师,偶尔充当前台收银工作),被告人巫某某负责前台工作(负责在微信群“**养生阁工作群”里安排技师上钟,在前台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取客人付款,登记“营业登记表”、“技师日工提成表”等账目),冯某某(在逃)是楼面部长(负责介绍服务项目,带客上楼进房,端茶递水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3.证人熊某某、赵某某、曾某某、陈某乙、邱某某、农某某、刘某某、隆某某、麦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海丰、欧某某、肖奕敏、卢长娣、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丰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三名以上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奕敏、卢长娣明知杨海丰经营管理的**养生休闲中心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仍入股参与,其俩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明知杨海丰经营管理的**养生休闲中心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仍予以协助管理该休闲中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明知杨海丰等人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仍登记卖淫女上钟情况、安排卖淫女上钟、向客人介绍项目、帮忙收取卖淫费用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欧某某、肖奕敏、卢长娣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杨海丰、欧某某、肖奕敏、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肖奕敏、卢长娣、巫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肖奕敏、卢长娣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欧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巫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海丰、欧某某、肖奕敏、卢长娣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巫某某现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证据7册及证人名单1份。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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