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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8********,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2010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抢夺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因抢夺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路过重庆市永川区东科精品办公家私店门口时,发现对面马路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渝A2****的灰黑色越野车尾箱未关,遂趁车内及车周围均无人之机,将越野车的车门拉开后,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车辆中控台上的浅绿色手提包一个,内有2500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口红等物。被告人杨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将其他物品丢弃。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萱花中学旁一奶茶店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渝

检察官助理:刘鸣鹃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六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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