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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洪某、李国林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洪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201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国林,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组。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国林、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洪某、李国林、任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镇**街“**烧烤”店隔壁饮酒时,李国林受杨洪某指使,两次到“**烧烤”店让被害人卿某某去见杨洪某,卿某某以事多为由拒绝后,杨洪某伙同李国林、任某某冲进“**烧烤”店内对卿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见状上前劝阻时也被殴打,后被群众劝开。随后,被告人杨洪某、任某某又冲进该店内后厨再次殴打卿某某,期间,任某某还到隔壁店内两次拿菜刀准备砍人被群众阻拦未果。经鉴定,被害人卿某某、杨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现场查获翻牌机10台、捕鱼机1台。经认定,查获的翻牌机、捕鱼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折合单人机共计17台。经查,2019年7、8月份,被告人杨洪某租赁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设置翻牌机10台、捕鱼机1台供他人赌博营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洪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卿某某的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三被告人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某、李国林、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某设置赌博机17台供他人赌博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某、李国林系累犯,被告人杨洪某一人犯数罪,二被告人分别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被告人杨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国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红卫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杨洪某、李国林、任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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