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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杨某某等39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等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杨柳”,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街**号**栋**单元**号,无业。2014年6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7月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陈森”,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7月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前忱,化名“范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幢,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10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治文,化名“李佳豪”,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栋**室,无业。2012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梅县法院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10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小斌,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村*组,无业。2014年6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8月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朝辉,化名“康泽良”,男,198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0********,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抢劫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响林,曾用名冯晓,化名“周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辉,化名“万松”,男,1984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4********,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乡**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牧元元,化名“邵宇”,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职高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因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亚峰,曾用名王国稳,化名“刘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顺朝,化名“徐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超,化名“罗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村3社,无业。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珠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化名“江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珠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化名“祁(齐)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化名“彭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乡**庄**村**庄,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乙,曾用名文某甲海,化名“秦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城北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化名“唐威”,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珠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2019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敏,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房,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同年8月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飞,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无业。2017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8月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泽良,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房,无业。2015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8月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小区**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继群,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楼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0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2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6日被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抢劫罪,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清智,男,土家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1********,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2社。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胥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段**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元福,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6日被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大专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26日被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甲,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94********,户籍地在河南省鹤壁市湛县庙**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3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女,汉族,1998年**月**日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98********,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街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31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苗族,1998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98********,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乡**村庙**组。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3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丁,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8********,户籍地在四川省剑阁县城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1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同年2月1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3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衡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直销天津天狮集团产品为幌子,拉拢家族成员和原业务骨干,组织、领导被告人范某某、向某某、唐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邵阳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河南省洛阳市、开封市、新乡市等多地,建立众多犯罪窝点,逐步形成了以杨某甲、杨某乙为首要分子,大经理范某某、向某某、唐某某和曾顺德、高方勇(已判决),经理赵某甲、冯某某、李某甲和谢永梅(已判决),大主任牧某某、王某甲、李某乙,主任高某某、蔡某某、易某某、夏某某、文某甲、王某乙,财务人员叶某甲、叶某乙、杨某丙为重要成员,管家、副管家李某丙、杨某丁、陈某某、赵某乙、熊某某、王某丙、韩某某、秦某某、赵某丙、胥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王某丁、姚某某、郝某某,“宝宝”闫某某、曹某某、杨某戊、文某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犯罪,共致2人死亡,抢劫246次累计9936404元,非法拘禁246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持续时间长达四年多,作案地域广,组织规模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和一般参加者,层级结构明显,职责分工明确,自上而下分为老总、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副管家、一般成员(也称老板,已分案处理)八个层级并分级管理。老总为组织者、领导者,并任命经理级别人员;经理任命大主任并管理相应数量的大主任;大主任任命犯罪窝点主任,管理三四个窝点主任形成一个团队。经理及其团队根据组织指令视情况跨省市转移,以建立犯罪窝点壮大团队或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大主任所管理团队内部及团队之间相互配合,由大主任安排团队内主任到团队内和团队间的其他窝点交叉作案。主任负责一个犯罪窝点的日常管理,接受大主任领导,有关事项需向大主任请示报告。该组织不定期安排窝点人员在窝点之间调动,防止因人员之间过于熟悉而不便管理、发生意外。组织规定主任及以上级别均使用化名,防止下属掌握主任及以上级别成员的身份信息,以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组织内还有女性成员,称之为“宝宝”,受组织安排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电话、视频,以获取被害方的信任。

该犯罪组织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每个犯罪窝点犯罪所得不得自行处理,要自下而上通过大主任上交至组织高层统一管理支配,财务人员根据组织高层提供的计算公式,以各团队获取的犯罪所得为基础,自上而下“拨付经费”、“发放工资”;大主任、主任级别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每个犯罪窝点的一般开销费用由主任从收到的“收入”或者通过大主任向高层申请的费用中支出,窝点的老板一般没有“工资”。经鉴定,自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通过下属团队实施犯罪直接获取的违法犯罪所得共计91614961.84元。

该犯罪组织犯罪目的明确,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方面直接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进行洗劫和强迫被害人欺骗家人转款后再强行占有的方式,通过抢劫手段聚敛财产供组织发展,另一方面通过非法拘禁、威胁、精神强制和洗脑的方式使被害人转变角色加入犯罪组织,不断扩充组织规模和维持组织运行,如此循环递进、滚动发展。

该犯罪组织以窝点为基本犯罪单元,每个窝点约8至10人,由主任和老板们组成,窝点根据需要从老板中指定管家、副管家。主任负责所在窝点的日常管理,按照组织的一系列吃饭、洗漱、作息等方面规矩,统一窝点人员的日常活动,监督老板们使用手机冒充女网友在网上诱骗被害人,并每日向大主任汇报窝点情况。按照大主任的安排将被害人接到指定窝点,接收被害人的窝点主任对窝点老板们进行分工,以顺利将被害人骗进窝点并进行控制;按照大主任的指示到其他窝点“抖包”(搜查扣押随身物品)、“抖密码”(逼问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密码)、 “坐寝”(其他窝点主任客串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参与强迫被害人与家人通电话要钱的过程,管家协助主任管理所在的窝点,主任可以自由出入窝点和使用手机,管家可以自由使用手机。窝点老板们的手机统一由管家保管,防止窝点人员报警和与外界联系,一般只有在冒充女网友行骗时,才临时发给老板们并监管使用。犯罪窝点以在老旧小区高层租房为主,以降低成本,防止窝点被发现。犯罪窝点一般为两室一厅,窝点要有防盗窗以防止被害人跳楼逃跑和方便拘禁被害人。

    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中不断优化、演进作案手法形成套路,主要作案环节为骗、接、抢、拘。在行骗环节,主要是窝点人员、“宝宝”通过手机软件按照组织规定的标准筛选和物色对象后,冒充女性以恋爱的名义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骗到窝点所在的城市;在接站环节,在被害人到达窝点所在城市后,大主任指定接站主任和“宝宝”将被害人接到指定窝点;在抢劫环节,在被害人被顺利接到指定窝点后,窝点人员按照事先分工,主要先以推、拉、按到在地、毛巾捂嘴等直接暴力方式将被害人控制在窝点男寝,逼迫被害人就范,以被害人祖坟冒青烟、被害人交好运,再以吹嘘抖包主任是黑社会、贩毒、卖军火、卖器官、有精神问题暴力倾向等言语恐吓,树立抖包主任的权威,让被害人产生恐惧、放弃反抗和逃跑念头。在此铺垫下其他窝点主任以用力踹开男寝门的方式先声夺人,再以扇耳光、揪头发、言语威胁的方式进一步迫使被害人屈服,之后以检查危险物品为名进行“抖包”即强行搜走被害人随身现金、手机、银行卡等钱财,以代管的名义进行书面登记并要被害人签字(组织内称为“抖包清单”),当场或随后逼问被害人索要银行卡、手机及网络支付的密码,伺机将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里的资金劫取;几天后再由被害人所在窝点主任、其他窝点串寝主任或大主任以去女友家相亲、祝寿、订婚买三金、交彩礼的由头,威逼利诱被害人与家人通电话向家里要钱,被害人如有不从,则会惨遭殴打虐待。一旦被害人家人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转款后,即通过事先索要的银行卡、密码将钱款劫取。在劫取被害人钱财后,强迫被害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签单子,以掩盖抢劫事实,并作为被害人转变为“老板”的标志。之后将劫取的钱财、“抖包清单”、买产品的单子通过大主任上交,钱财最后上交组织高层。在拘禁环节,被害人在窝点期间,窝点主任还要安排成员在睡觉时夹着、看守被害人(该步骤称为守夜);其他窝点主任根据大主任的安排也要客串被害人所在窝点上课、洗脑(该步骤称为坐寝、串寝)。被害人进入窝点即丧失人身自由,受到严密地看管,接受系统的洗脑和胁迫,每天呆在封锁的窝点内,不准外出,与外界隔绝,不能擅自走动,不许靠近窗户,时刻有人贴身跟随,即便上厕所也不例外,彻底被剥夺人身自由。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9月刑满释放后,2015年另立山头组建该犯罪组织,笼络侄儿杨某某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管理者,两人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范前忱2014年进入该组织后,同年10月任大经理管理团队。被告人向治文2014年进入该组织,2018年下半年任大经理管理团队。被告人唐小斌于2014年10月出狱后,2015年又作为大经理加入组织管理团队。被告人赵朝辉2015年进入该组织,2016年11月任主任,2017年5月任经理管理团队。被告人冯响林2015年4月左右进入该组织,2016年6月任主任,2018年4月任经理管理团队。被告人李志辉2016年下半年进入该组织,2017年7月任主任,2019年2月任经理管理团队。被告人牧元元2016年5月进入组织,2018年6月任大主任管理团队。被告人王某戊2016年11月进入组织,2018年11月任大主任管理团队。被告人李某丁2017年上半年进入组织,2019年4月初任大主任管理团队。被告人高某乙2016年12月被骗进组织在长沙的窝点,2018年7月任主任。被告人蔡某甲2017年8月被骗进组织长沙的窝点,2018年10月底在邵阳任主任。被告人易某甲2018年12月被骗进组织在邵阳的窝点,2019年2月在衡阳任主任。被告人夏某甲2017年8月被骗进组织长沙的窝点,2019年2月在衡阳任主任。被告人文某乙2018年6月被骗进组织在邵阳的窝点,2019年4月在衡阳任主任。被告人王某丁2017年底被骗进组织长沙的窝点,2018年底在邵阳任主任。被告人叶敏2015年进入该组织后,听从杨某某的指挥为组织收取下属团队犯罪所得,再依据杨某某的安排对资金进行转账分配。被告人叶飞2018年4月进入该组织后,为该组织存、取下属团队犯罪所得。被告人杨泽良2015年出狱后,伙同叶敏、叶飞为组织管理、分配犯罪所得。                                                                                                                                                                                                                                                                                                                                                                                                                                                                                                                                                                                                                            

    一、故意伤害罪

1. 2016年5月份,该组织经理谢永梅(已判决)在组织的安排下,带领其长沙市的团队到株洲市发展,向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直接汇报工作。该团队在株洲市按照组织惯例发展团队成员、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将抢劫的资金上交组织高层,并从高层领取团队工资和生活费用。

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邵某甲被株洲团队大主任陈具财(已判决)下属团队成员以网络恋爱见面的名义诱骗至该团队在株洲市田心中兴村19栋603室的犯罪窝点。陈具财向其上级谢永梅汇报了邵某甲的情况后,谢永梅指示其按照该组织惯例对待新人(包括搜身、扣押手机等随身物品、恐吓、殴打、洗脑、看管等),将邵某甲控制在该窝点,逼迫他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但邵某甲先后采取沉默、绝食、试图逃出窝点等方式进行对抗。2016年7月27日晚上22时许,因邵某甲在房间内大声哭喊,窝点成员耿松领、陶林、赵帅府、林东超、杨山福、李国会(均已判决)等人将邵某甲按在地上,用毛巾捂住邵某甲嘴巴持续数分钟,直至邵某甲没有动静方才停手。陶林等人怀疑邵某甲已死,遂向陈具财电话汇报情况,陈具财随即向小经理谢永梅电话汇报该情况,谢永梅立即向杨某某电话汇报,并多次与杨某某电话沟通。杨某某认为邵某甲系装死,指示谢永梅安排下属用酱油、醋等混合物灌入邵某甲口中进行试探,但邵某甲仍然没有反应。随后,陈具财来到案发现场,在确认邵某甲死亡后,安排耿松领、赵帅府将邵某甲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邵某甲符合口鼻部通气受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谢永梅获知邵某甲死亡的消息后,立即向杨某某汇报情况,并按杨某某的指示与陈具财、陶林转移至江西省景德镇市范前忱管理的团队中。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与谢永梅见面,杨某某指示谢永梅不要将组织上层供出。2017年8月,谢永梅被警方抓获。

谢永梅被抓获后,杨某某安排被告人唐小斌出面联系谢永梅弟弟谢某甲,由组织出资为谢永梅聘请律师,并先后给谢永梅家属打款1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电话通话详单、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谢某乙、谢某甲、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向治文、唐小斌、范前忱、耿松领、陶林、李国会、杨山福、赵帅府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及照片。

2. 2018年初,被告人范前忱从怀化的团队分出部分成员到衡阳发展,由张郁钏(另案处理)进行管理。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范前忱接管衡阳团队。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害人马某甲被衡阳团队大主任王鹏(化名赵龙,已判决)下属成员以恋爱交友见面的方式骗至衡阳市,王鹏安排组织成员将马某甲接至张小强(已判决)管理的位于蒸湘区学院路79号一居民楼内的窝点,并将新人到达情况向范前忱进行了汇报。到达后,张小强窝点成员黎明伦等人对马某甲以殴打、威逼等方式摸清其家庭情况及手机、微信密码等,并扣押了马某甲身份证、手机等随身物品。次日,因马某甲不服管教想要离开,王鹏指示王健(已判决)去张小强窝点教训马某甲。当晚张小强对马某甲以扇耳光、叠罗汉、鼻孔里插烟等方式体罚,王健到后又对马某甲进行“洗脑教育”,威胁其安心留在窝点。窝点成员朱明帅、刘秋雨、申某乙、韩泽溢(均已判决)等对马某甲轮流看管。11月7日早上,因马某甲不配合上课,张小强、黎明伦、魏乾坤、刘秋雨、申某乙、韩泽溢、张某子、张某壬、张某癸、刘艳龙、朱明帅(均已判决)等人摁住马某甲对其进行体罚、殴打。张小强骑在马某甲肚子上用毛巾捂住其嘴巴,其他人员负责摁住马某甲手脚和头部,持续约四五分钟后,张小强打电话向王鹏汇报情况,由黎明伦和魏乾坤轮流捂住马某甲嘴巴,张小强回来后再次用毛巾捂住马某甲嘴巴,直到马某甲没有任何反应。王健按王鹏指令赶至该窝点并向王鹏汇报情况,王鹏再向被告人范前忱电话汇报,告知新人出事了。范前忱立即告知同在衡阳市的其他窝点主任王鹏这边出事了,要他们注意安全,并指示王鹏带窝点成员转移到衡阳的县区。同时安排怀化市的小经理罗某甲打6000元给王鹏提供的银行卡号作为车费和逃跑费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符合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领条、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刘某甲、尹某甲、马某乙、刘某乙、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前忱、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鹏、张小强、王健、魏乾坤、黎明伦、刘艳龙、刘秋雨、申某乙、朱明帅、韩泽溢、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罗某甲、张郁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及照片。

    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一)湖南长沙、邵阳杨某某、赵朝辉、冯响林团队实施的部分

    1.王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为“徐敏”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牧元元管理的窝点,后被李志辉、向吉平(另案处理)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上述人员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迫使王某甲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最终购买20套“产品”。王某甲一直被拘禁至2019年4月,直到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王某甲总共被抢走5.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2.葛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1日,被害人葛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雪”的人,以恋爱为名通过QQ网络聊天诱骗至邵阳市,被曹某乙和文某甲接至小主任顾银太管理的窝点,后被牧元元、高某乙、曹某乙、蔡某甲、秦清智、钱某甲、邹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葛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葛某甲被拘禁期间,曹某乙等人逼迫葛某甲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牧元元、高某乙、蔡某甲等人多次对其当面威胁、殴打,葛某甲被迫购买20套“产品”。2019年1月9日,葛某甲砸窗户玻璃企图逃跑,后被该组织中的人员转移至高某乙的窝点,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在该窝点被上述人员逼迫以订婚为由要求家人转账7万元,购买25套“产品”。2019年2月13日葛某甲家人发现异常而报警,葛某甲被该组织人员送离该组织。

被害人葛某甲总共被抢18.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41天。

3.刘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1日,被害人刘某丙被该组织中化名“张雅欣”的人,以恋爱为名通过QQ网络聊天诱骗至邵阳市曹某乙管理的窝点,被王某戊、牧元元、高某乙、蔡某甲、顾银太、曹某乙、李某丙、韩某甲、杜某甲、徐某甲、许某甲、刘某丁、王某丙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被上述人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法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被逼问出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刘某丙被拘禁期间,被该组织人员胁迫以订婚为由要求家人转钱。因刘某丙不配合以及家里不愿打钱过来,牧元元、王某戊、高某乙、曹某乙、顾银太、蔡某甲等人多次对刘某丙实施体罚和殴打,直至2019年2月13日刘某丙被送离该组织。

刘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41天,被劫取财物5600元。

4.周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被害人周某甲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被文某甲等人接至犯罪窝点。周某甲进入窝点后被熊某甲、翟某甲、田维、易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被威胁、恐吓抢走随身财物,逼问出手机支付宝、微信等密码。周某甲被拘禁期间,被组织成员胁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21套“产品”。

周某甲被抢走58800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个月,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解救。

5.毛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毛某甲被该组织的人冒充女网友,通过QQ网恋约见面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被文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接至张某丙管理的窝点后,被李志辉、李某丁、张某丙、高某乙、王某甲、曹某乙、文某乙、姚某甲、张某丙、熊某甲、夏某甲、米某甲、郭金波(在逃)等人控制。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期间李某丁、张某丙、李志辉等人多次对毛某甲实施殴打、侮辱,毛某甲被迫以订婚为由要求其父转账7万元,购买30套“产品”。被害人毛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4月24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毛某甲总共被抢走8.5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个月。

6.高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高某甲被该组织的人冒充女网友,通过QQ网恋约见面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高某乙管理的窝点,被高某丙、曹某乙、李某丙、韩某甲、吴某甲、许某甲、刘某丁、杜某甲、徐某甲、蔡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高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密码。高某甲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因高某甲反抗、不配合,被曹某乙、李某丙等人多次实施体罚、殴打。高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8年12月21日其逃离该组织。

被害人高某甲总共被抢走3.5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10天。

7.陈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左右,被害人陈某甲被该组织的人冒充女网友,通过QQ网恋约见面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被顾银太等人接至王某甲管理的窝点,被王某戊、顾银太、王某甲、吴修涛、王拽、陈某丁、孟某甲、李成、黄某甲、张某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陈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密码。陈某甲被拘禁期间还被迫以订婚为由索要钱财。期间,陈某甲试图逃跑被管家吴修涛发现,遭到吴修涛的威胁、恐吓,且遭到王某戊、安瑞等人的遭到、灌喝开水,陈松荣被迫答应购买产品。陈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4月26日被警方解救。

被害人陈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个月。

8.宋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年底,被害人宋某甲被该组织的人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易某甲管理的窝点,被李志辉、李某丁、易某甲、高某乙、熊某甲、刘向南、赵某乙、翟某甲、骆某甲、张强、刘浩、秦水军(该三人在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宋某甲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里索要钱财,在刘浩、秦水军、赵某乙、刘向南、翟某甲、易某甲、李某丁、熊某甲、李志辉的恐吓、殴打下,宋某甲被迫购买了28套“产品”。宋某甲被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宋某甲总共被抢走7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个月。

9.杜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1日,被害人杜某甲被该组织成员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从骗至邵阳市,被闫某甲和高某乙接至高某乙管理的窝点,被高某乙、曹某乙、李某丙、韩某甲、王某丙、高某丙、吴某甲、许某甲、刘某丁、徐某甲、牧元元、王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杜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登录和支付密码。杜某甲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因杜某甲不配合,遭到曹某乙殴打,其被迫答应购买“产品”。

被害人杜某甲总共被抢走5600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个月。

10.卫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1月25日,被害人卫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欣”的人,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蔡某甲管理的窝点,被牧元元、王某丁、蔡某甲、张某乙、郝某甲、胥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汪建平(在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卫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卫某甲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期间,因卫某甲不配合,多次遭到牧元元、王某丁、张某乙等人的威胁、殴打。卫某甲被拘禁至2018年12月20日其逃离组织。

被害人卫某甲总共被抢走3700元、被限制人身自由25天。

11.陈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1月12日,蔡某甲化名“顾雪”冒充女网友,以谈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陈某乙骗至邵阳市。陈某乙被闫某甲接至该组织窝点后,被牧元元、李某丁、曹某乙、蔡某甲、张某乙、郝某甲、李某乙、王某丙、胥某甲、汪建平(在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陈某乙被拘禁期间,多次遭到李某丁、牧元元、曹某乙、顾银太、方斌殴打,最终被迫答应并购买了52套“产品”。陈某乙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解救。

被害人陈某乙总共被抢走1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个月。

12.孟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1月,被害人孟某甲被王拽冒充女网友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王某甲、“黄海洋”(化名,另案处理)、陈某丁、陈某丙、吴秀涛、黄某甲、李诚、王拽、李某丁、王某戊、张某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孟某甲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宝”等密码。孟某甲被拘禁期间,还被王某戊等人胁迫以谈恋爱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最终被迫购买了2套“产品”。王某戊将孟某甲购买产品的5600元取现并转交给赵朝辉。孟某甲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孟某甲总共被抢走5600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个月。

13.白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1月份,被害人白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小雅”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李某丁、韦雷雷、易某甲、郭金波、夏某甲、周玉波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白某甲手机、钱包等随身财物。白某甲在被拘禁期间,先后遭到李某丁、方斌、王某甲、蔡某甲、顾银太、黄海洋、李志辉等人恐吓、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被迫购买了23套产品。白某甲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解救。

被害人白某甲总共被抢走6.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个月。

14.许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1月,被害人许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丽颖”的人,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牧元元安排高某乙、闫某甲将许某甲接至曹某乙管理的窝点后,许某甲被李某丁、高某乙、韩某甲、李某丙、吴某甲、刘某丁、徐某甲、高某丙、宁某甲、曹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许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许某甲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为名向家人索要钱财,因许某甲不配合,遭到李某丁、徐某甲、高某丙、宁某甲等人多次殴打,直至许某甲被迫答应购买产品。许某甲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许某甲总共被抢走1.9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个月。

15.雷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1月15日,赵某丙等人冒充女网友,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将被害人雷某甲诱骗至邵阳市。雷某甲被曹某甲等人接至高某乙管理的窝点后,被李志辉、王某戊、曹某乙、高某乙、赵某丙、杨继群、王某乙、李某甲、陆某甲、邹某乙、李锋、李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雷某甲被拘禁期间,被王某戊、李志辉等人逼迫以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期间因雷某甲反抗、不配合,遭到李志辉、王某戊、曹某乙、王某乙等人多次体罚、殴打,直至雷某甲被迫答应购买“产品”。2018年11年30日该组织中的人将雷某甲送离组织。

被害人雷某甲总共被抢走约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

16.孟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0月下旬,胥某甲等人化名“张嘉琪”,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将被害人孟某乙诱骗至邵阳市。孟某乙被曹某乙、闫某甲接至高某乙管理的窝点后,被曹某乙、蔡某甲、高某乙、杨继群、王某乙、赵某丙、陆某甲、李某甲、邹某乙、李锋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孟某乙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孟某乙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期间,孟某乙多次被曹某乙、陆某甲、王某乙等人威胁、殴打,直至其被迫答应购买“产品”。孟某乙一直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孟某乙总共被抢走4.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个月。

17.李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李某甲被该组织化名“张倩倩”中的人,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被闫某甲、曹某乙接至高某乙管理的窝点后,被李志辉、曹某乙、田维、高某乙、赵朝辉、杨继群、李某丙、陆某甲、陈某丁、邹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李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李某甲被拘禁期间,李志辉、牧元元等人逼迫李某甲以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期间,因李某甲不愿意配合,多次遭到李志辉、高某乙、王某戊、赵某丙等人的殴打,直至其被迫答应购买“产品”。被害人李某甲一直被拘禁至2019年4月。

被害人李某甲总共被抢走6.4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个月。

18.刘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0月1日,闫某甲化名“张某丙飞”,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丁诱骗至邵阳市。刘某丁被闫某甲等人接入窝点后,被牧元元、顾银太、蔡某甲、曹某乙、韩某甲、李某丙、黄某甲、吴某甲、张某丙、高某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刘某丁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刘某丁被拘禁期间,被牧元元、曹某乙、李某丙等人胁迫以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期间,蔡某甲、曹某乙、牧元元、李某丙、韩某甲等人多次当威胁、殴打刘某丁,直到刘某丁购买20多套“产品”。刘某丁一直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刘某丁总共被抢走9.5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个月。

19.骆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骆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邵阳市,李志辉安排曹某甲将其接至窝点。骆某甲被熊某甲、张某丙、杨某乙、李志辉、李某丁、易某甲、杨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骆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期间,李某丁、熊某甲、李志辉逼迫骆某甲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骆某甲被拘禁期间,因其不配合,遭到李志辉的殴打。骆某甲一直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骆某甲总共被抢走7.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个月。

20.姚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7月底,被害人姚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名义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张某丙、雷洪涛、田维、姜盛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姚某甲随身物品,并逼问出其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姚某甲被拘禁期间,被该组织的人恐吓、威胁,被迫购买21套“产品”。姚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姚某甲共被抢走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21.吴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9月,被害人吴某甲被闫某甲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曹某乙、韩某甲、赵某丙、蔡某甲、宁宝肖、高某丙、高某乙、牧元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吴某甲被拘禁期间,被李某丁、牧元元、高某乙等人威胁、殴打,直至其被迫购买“产品”。吴某甲被拘禁直至2019年4月23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吴某甲共被抢走13.4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22.邹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9月2日,曹某甲化名“邹晓琪”,以谈恋爱的名义将邹某甲诱骗至邵阳市。曹某甲将其接至窝点后,其被王锋、周宇波、高某乙、张某丙、胡兴城、李城、钱某甲、吴修涛、李某丁、李志辉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通过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邹某甲随身携带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等密码。在拘禁期间,邹某甲因不愿意问家里要钱购买产品,遭到李某丁、张某丙、李志辉、王某甲、高某乙、蔡某甲、李志辉的威胁、殴打,最终被迫购买了33套“产品”。邹某甲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5月17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邹某甲总共被抢走9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23.翟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年底,被害人翟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通过QQ网络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张某丙管理的窝点,被李志辉、张某丙、文某乙、赵某乙、米某甲、易某甲、韦雷雷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劫取翟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翟某甲被拘禁期间,被李志辉等人逼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被迫答应购买“产品”。期间,翟某甲还被文某乙、杨金泉、张某丙、李志辉的威胁、恐吓。翟某甲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4月26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翟某甲总共被抢走16.5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个月。

24.李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9月2日,闫某甲化名“顾雪倩”,以谈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某乙诱骗至邵阳市,闫某甲、高某乙将李某乙接至王某戊管理的窝点。李某乙被王某丁、杨继群、黄某甲、胥某甲、曹某乙、陈某丙、王某戊、高某乙、牧元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通过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劫取李某乙随身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等支付密码。李某乙被拘禁期间,在王某戊、王某丁、胥某甲、曹某乙威胁、殴打下,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被迫购买35套产品,其被劫取的钱经曹某乙取现后上交给牧元元。被害人李某乙一直被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李某乙总共被抢走9.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25.徐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26日,闫某甲等人化名“孙晴”,通过QQ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徐某甲诱骗至邵阳市曹某乙管理的窝点。徐某甲被曹某乙、蔡某甲、赵某丙、高某乙、韩某甲、高某丙、宁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劫取了徐某甲随身携带的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等支付密码。徐某甲在被拘禁期间,被蔡某甲、曹某乙等人逼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直至其被迫答应购买“产品”。徐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4月23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李某乙总共被抢走7.5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26.屈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12日,被害人屈某甲被闫某甲诱骗至邵阳市王某甲管理的窝点后,被王某丙、穆某甲、郝某甲、王某乙、王拽、秦清智、高某乙、王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通过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被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屈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穆某甲、秦清智、王拽、王某戊、曹某乙、牧元元等人的威胁、殴打,被迫谈恋爱见家长等名义向家人索要财物,最终购买8套“产品”。屈某甲被拘禁至2018年8月15日直至被该组织中的人送离。

被害人屈某甲总共被抢走2.2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3天。

    27.陆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被害人陆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后被张某乙、邹某乙、陈某丁、李某丙、高某丁、张某丁、张某丙、牧元元、王志强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被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陆某甲被拘禁期间,还遭到蔡某甲、张某丙、王猛的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最终购买34套“产品”。陆某甲被非法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陆某甲总共被抢走9.5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个月。

28.文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22日,被害人文某甲被其哥哥文某乙以找工作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文某乙等人接至田维管理的窝点后,被姚某甲、易某甲、王某戊、曹某甲、李志辉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被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文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该组织人员的威胁、恐吓,被迫购买了一套“产品”。文某甲被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文某甲总共被抢走0.2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29.周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被害人周某乙与被害人文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22月,文某甲被骗入组织时,周某乙与文某甲一起到了邵阳。周某乙被接入王某甲管理的窝点,之后被李志辉、王某戊、李某丁、曹某乙、王某甲、高某乙、张某丙、王猛、刘向南、熊某甲、张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周某乙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周某乙被拘禁期间,在高某乙、李志辉、李某丁、曹某乙威胁下,被迫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的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期间周某乙因不按要求打电话,遭到李志辉、李某丁的殴打,被迫购买27套“产品”。周某乙一直被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周某乙总共被抢走7.5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个月。

30.米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5日,被害人米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小琴”的人,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张某丙、杨某乙、文某乙、夏某甲、赵某乙、韦雷雷、刘向南、顾银太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米忠兵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米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顾银太、田维、王某戊、王某甲等人威胁、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7套“产品”。米某甲被拘禁至2019年4月24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米某甲总共被抢走7.5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31.邹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7月,被害人邹某乙被该组织的人以恋爱为名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刘飞云、张某丁、高某丁、张某乙、陈某丁、李某丙、高某乙、张某丙、顾银太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邹某乙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被害人邹某乙在被拘禁期间,遭到曹某乙、王某戊等人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从而购买“产品”。邹某乙被拘禁至 2019年4月23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邹某乙总共被抢走1.9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个月。

32.郝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5月,被害人郝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李心悦”的人,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牧元元、王某丙、高某乙、张某丙、秦清智、王拽、穆某甲、曹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郝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郝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曹某乙等人的体罚,被迫以定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5套“产品”。郝某甲于2019年4月23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郝某甲总共被抢走7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3.韩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6月,被害人韩某甲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曹某乙、蔡某甲、赵某丙、王某甲、韩亮、宁某甲、牧元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韩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韩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曹某乙、蔡某甲、赵某丙等人的威胁、殴打,被迫以定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34套“产品”。被害人郝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韩某甲总共被抢走9.5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4.王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被闫某甲诱骗至邵阳。闫某甲、林可将王某乙接入窝点后,被曹某乙、杨继群、陈某丙、黄某甲、胥某甲、秦清智、王某戊、王某丁、高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王某乙被拘禁期间,遭到王某戊、牧元元等人的威胁、殴打,被迫以定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8“产品”。王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王某乙总共被抢走7.8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5.赵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端午节前后,被害人赵某乙被该组织中化名“秦晓艳”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夏某甲、杨某乙、严勇、张某丙、韦雷雷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赵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赵某乙被拘禁期间,遭到安瑞、严勇、高某乙的体罚、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9套“产品”。赵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赵某乙总共被抢走8.1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6.文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6月3日,被害人文某乙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严勇、张某丙、易某甲、韦雷雷、熊某甲、杨某乙、夏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文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文某乙被拘禁期间,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35套“产品”。文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文某乙总共被抢走9.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7.张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6月,被害人张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常中勤、曹伟、吴修涛、郭金波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张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张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王某戊、高某乙、李志辉、顾银太等人的威胁和殴打后,被迫以谈恋爱、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被迫购买了25套“产品”。张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张某甲总共被抢走7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8.张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5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刘飞云、高某乙、高某丁、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丁、穆某甲、王某戊、牧元元、顾银太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张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张某乙被拘禁期间,遭到牧元元、高某丁、安瑞、曹某乙、冯响林、高某乙等人的体罚、殴打,其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从而购买“产品”。张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张某乙总共被抢走5.85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39.胥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5月1日,被害人胥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晨”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曹某乙、蔡某甲、黄某甲、邵兴旺、杨继群、秦清智、陈某丙、王某戊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胥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胥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曹某乙、王某戊等人的威胁、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套“产品”。胥某甲于2019年4月23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胥某甲总共被抢走0.5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0.熊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5月,被害人熊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犯罪窝点,被易某甲、严勇、田维、韦雷雷、夏某甲、龙浩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熊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熊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曹某乙、顾银太、夏某甲、严勇、李志辉、田维等人威胁、恐吓、殴打,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被迫购买约42套“产品”。熊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熊某甲总共被抢走11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1.赵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3月16日,被害人赵某丙被该组织中化名“杨丽娜”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高某乙、王某戊、牧元元、曹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赵某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胁迫其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赵某丙被迫购买27套“产品”。赵某丙于2019年3月3日逃离该组织。

被害人赵某丙总共被抢走7.5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2.易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2月,被害人易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敏”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后,被姚某甲、夏某甲、李志辉、龙浩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易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胁迫其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易某甲被迫购买32套产品。易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易某甲总共被抢走8.9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3.王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王某丙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王某甲、李某丙、徐某乙、穆某甲、刘飞云、王某戊、冯响林、牧元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胁迫其以谈恋爱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王某丙被迫购买“产品”。王某丙于2019年4月23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王某丙总共被抢走6.7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4.李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月,被害人李某丙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牧元元管理的窝点,被黄玄武、牧元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李某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胁迫其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李某丙被迫购买15套“产品”。李某丙于2019年4月23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李某丙总共被抢走4.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5.曹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月21日,被害人曹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帮忙找工作为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后,被王某戊、陈某丙、蔡某甲、杨继群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曹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曹某甲被拘禁至2019年4月30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曹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5个月。

46.王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11月,被害人王某丁被该组织中化名“张欣”的人,以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被林可、牧元元接至犯罪窝点,之后被王某戊、陈某丙、冯响林、胡伟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丁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王某丁被拘禁期间,遭到牧元元、严勇、冯向林等人的殴打、威胁,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6套“产品”。被害人王某丁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王某丁总共被抢走7.2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数月。

    47.蔡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8月6日,被害人蔡某甲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高某乙、张克成、陈某丙、向吉平、雷成、杨继群、牧元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蔡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蔡某甲被拘禁期间,在上述人员的殴打、威胁下,被迫购买13套“产品”。蔡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蔡某甲总共被抢走3.6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8.夏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8月份,被害人夏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端木雪”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田维、李志辉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夏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夏某甲被拘禁期间还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用于购买所谓的“产品”。夏某甲于2019年5月3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夏某甲总共被抢走2.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49.钱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7月份,被害人钱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晓彤”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雷鸿涛、彭佩、陈某庚、杨某乙、张某丙、严勇、李志辉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钱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钱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付明、秦风、雷成、严勇等人的殴打、威胁,被迫以谈恋爱、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了27套“产品”。钱某甲购买“产品”的财物被上交给李志辉。钱某甲被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其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钱某甲总共被抢走约7.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50.陈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7月,被害人陈某丙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向吉平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其被拘禁期间,遭到高某乙、冯响林、牧元元等人殴打、威胁,被迫以谈恋爱、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34套“产品”。被害人陈某丙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陈某丙总共被抢走9.5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51.李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李某丁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犯罪窝点,之后被限制人身自由。该组织中的人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李某丁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并逼迫其购买“产品”。李某丁于2019年4月30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李某丁总共被抢走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52.高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6年12月,被害人高某乙被该组织中化名“李莉”的人,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雷成、黄庭龙、牧元元、马闯、马彪、冯响林、李志辉、赵朝辉等人控制。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高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李志辉、冯响林、赵朝辉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迫使高某乙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13套“产品”。高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高某乙总共被抢走3.6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53.王某戊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6年11月,被害人王某戊被该组织中化名“徐晴”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该组织中的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戊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迫使王某戊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25套“产品”。被害人王某戊于2019年4月25日警方抓获。

被害人王某戊总共被抢走7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54.杨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份,被害人杨某甲被熊某甲以找工作为由骗至邵阳市,之后被熊某甲、张某丙、林可带至田维管理的窝点。被害人杨某甲被夏某甲、姚某甲、文某甲、曹某甲、高某乙、田维、李志辉、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杨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上述人员在拘禁杨某甲期间还采用威胁方式迫使杨某甲购买“产品”。被害人杨某甲一直被拘禁至2019年4月25日,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杨某甲总共被抢走0.3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55.周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2月4日,被害人周某丙被闫某甲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邵阳市,被闫某甲和曹某乙接入高某乙管理的窝点,被陆某甲、孟某乙、杨继群、李锋、王某乙、高某乙等人控制。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周某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在被拘禁期间,周某丙遭到牧元元、王某乙的殴打,高某乙、王某乙等人迫使其以定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23套“产品”。

被害人周某丙总共被抢走6.4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71天。

56.闫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4月8日,被害人闫某甲被骗至长沙市,被牧元元、林可接至王某戊管理的窝点后,被蔡某甲、杨继群、陈某丙、黄某甲、曹某乙、王某戊、严勇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闫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冯响林、李志辉、曹某乙、高某乙采用威胁方式,迫使闫某甲购买2套“产品”。被害人闫某甲一直被拘禁至2019年4月18日其逃离该组织。

被害人闫某甲总共被抢走0.5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75天。

57.穆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穆某甲被王某戊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牧元元、韩明君、沈城、马闯、陈佳、牧元元、雷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穆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穆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牧元元、王某戊、冯响林等人的殴打、威胁,被迫以定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23套“产品”。穆某甲被拘禁至2018年8月其逃离该组织。

被害人穆某甲总共被抢走6.4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个月。

58.曹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底,被害人曹某乙被组织的人冒充女性以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冯响林管理的窝点,被范建根、冯响林、李志伟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曹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曹某乙被拘禁期间遭到李志伟、冯响林、赵朝辉等人的殴打、威胁,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12套“产品”。曹某乙于2018年10月在邵阳自行逃离该组织。

被害人曹某乙总共被抢走3.3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59.黄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3月,被害人黄某甲被该组织中化名“张月月”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被接至王某戊管理的窝点后,被蔡某甲、杨继群、胡伟、王某丁、陈某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黄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黄某甲被拘禁期间,被牧元元、王某戊、蔡某甲、杨继群殴打、威胁,被迫购买了3套“产品”。被害人黄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黄某甲总共被抢走0.8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60.宁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10月3日,被害人宁某甲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被雷成等人接至牧元元的窝点。被害人宁某甲被刘飞云、陈克华、秦峰、马闯、王管家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宁某甲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该组织中的人还以威胁、殴打方式迫使被害人宁某甲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购买26套“产品”。宁某甲一直被拘禁至2018年11月其自行逃离该组织。

被害人宁某甲总共被抢走7.2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61.张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6年8月份,被害人张某丙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李志辉管理的窝点,之后被李志辉、沈城、马培飞、冯响林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张某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张某丙被拘禁期间遭到冯响林、李志辉、赵朝辉殴打、威胁,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4套“产品”。张某丙于2019年2月份自行离开组织。

被害人张某丙总共被劫取人民币共计1.12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62.杨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5月份,被害人杨某乙被该组织中化名“张丽”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犯罪窝点,被向吉平、马闯、王某甲、沈城、杨继群、雷成等人控制。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杨某乙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杨某乙被拘禁至2019年2月份其自行逃离组织,期间遭到冯响林、牧元元殴打、威胁,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钱财,用于购买31“产品”。

被害人杨某乙总共被抢走人民币9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63.张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5月2日,被害人张某丁被王某丁以介绍女友谈恋爱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林可等人带至牧元元管理的窝点,被牧元元、高某丁、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张某丁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张某丁被拘禁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威胁、恐吓后,被迫购买35套“产品”。

被害人张某丁总共被抢走9.8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11个月。

     64. 陈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6月初,被害人陈某丁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高某乙管理的窝点,被高某乙、牧元元、刘飞云、高某丁、穆某甲、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王某戊、顾银太、王某甲、曹某乙、高某乙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陈某丁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陈某丁被非法拘禁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迫以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5套“产品”。

被害人陈某丁总共被抢走人民币1.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月。

65.高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8月4日,被害人高某丙被该组织中化名“张玲”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邵阳市,被闫某甲等人带至曹某乙管理的窝点,之后被曹某乙、蔡某甲、韩亮、赵某丙、宁某甲、孟静亮、韩某甲、王某戊、顾银太、王志强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高某丙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高某丙被拘禁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迫以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用于购买30套“产品”。

被害人高某丙总共被抢走人民币8.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8个月。

    66.高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2月21日,被害人高某丁被该组织中化名“张丽”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牧元元管理的窝点,被牧元元、刘飞云、穆某甲、徐某乙、赵全贵、张新、冯响林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高某丁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高某丁被拘禁至2018年8月底,期间被迫以谈恋爱、订婚等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购买了22套“产品”。

被害人高某丁总共被抢走人民币6.1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个月。

    67. 徐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7年11月,被害人徐某乙被该组织中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之后被带至小主任“张新”(化名,另案处理)管理的窝点,被张新、牧元元、王某戊、王某甲、蔡某甲、雷成(化名,在逃)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徐某乙被拘禁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迫购买了50套“产品”。

被害人徐某乙总共被抢走人民币14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5个月。

68. 裴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裴某甲被该组织的人以QQ网络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被曹某乙等人接到张某丙管理的窝点,之后被曹某乙、张某丙、夏某甲、熊某甲、刘浩、翟某甲、赵某乙、王某戊、李志辉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密码。裴某甲被拘禁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迫以订婚为由向家人索要财物,用于购买36套“产品”。

被害人裴某甲被抢走人民币约10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30天。

69.惠某甲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1月,被害人惠某甲被该组织的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邵阳市,被闫某甲、文某甲接至王某甲管理的窝点,之后被王某戊、王某甲等人拘禁。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等支付密码,胁迫其以订婚为由购买向家人索要钱财,惠某甲被迫购买12套“产品”。惠某甲被拘禁至2019年4月份。

被害人惠某甲总共被抢走人民币3.36万元、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葛某甲、刘某戊、毛某甲等人银行流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记录、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清单(“抖包”清单)、话术本、户籍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己、高某戊、李某戊、卫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李某己、刘某戊、邹某丙、段某甲、徐某丙、唐某甲、陆某乙、米某乙、米某丙、邹某丁、韩某乙、高某己、张某戊、李某己、潘某乙、苟某甲、母某甲、张某己、易某乙、王某己、邹某戊、徐某丁、黄某乙、曹某丙、王庚、陈某戊、李某庚、李某辛、曹某丁、周某丁、高某庚、朱某乙、裴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葛某甲、刘某丙、周某甲、毛某甲、高某甲、陈某甲、宋某甲、杜某甲、卫某甲、陈某乙、孟某甲、白某甲、许某甲、雷某甲、李某甲、刘某丁、骆某甲、姚某甲、吴某甲、邹某甲、翟某甲、李某乙、徐某甲、屈某甲、陆某甲、周某乙、文某甲、米某甲、邹某乙、郝某甲、韩某甲、王某乙、赵某乙、文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胥某甲、熊某甲、易某甲、王某丙、李某丙、曹某甲、王兴、蔡某甲、钱某甲、陈某丙、高某乙、周某丙、杨某甲、闫某甲、穆某甲、曹某乙、杨某乙、张某丁、陈某丁、高某丙、高某丁、徐某乙、裴某甲、惠某甲等人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泽良、范前忱、赵朝辉、冯响林、李志辉、牧元元、王某戊、李某丁、夏某甲、蔡某甲、文某乙、易某甲、高某乙、王某丁、赵某丙、钱某甲、赵某乙、姚某甲、熊某甲、李某丙、韩某甲、张某乙、郝某甲、王某乙、杨继群、王某丙、秦清智、陈某丙、胥某甲、曹某甲、文某甲、杨某甲、闫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7)同案人曹某乙、穆某甲、黄某甲、宁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张某丙、杜某甲、卫某甲、唐某丙、陈志祥、张龙、高某丁、张某丁、陈某丁、徐某乙、刘向南、高某丙、李锋、周某甲、宁宝肖、惠某甲、李诚、吴修涛、张某丁、王拽、邵兴旺、张龙、刘飞云、张克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湖南长沙杨某某、谢永梅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2月13日,大经理杨某某安排经理谢永梅在湖南省长沙市管理该组织下属团队,团队下属有大主任赖天元、小主任郜瑞娜、李争二、张建雷及成员潘新峰、吴小勇、黎宝峰、虞颖(均已判决)等人。该团队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月湖小区二期2栋4单元301房间设立犯罪窝点,按照该组织的惯例和犯罪模式发展团队成员、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并将抢劫的资金上交杨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从杨某某、杨某某等组织高层领取工资等团队发展和活动费用。其中:1. 悦某甲被剥夺人身自由10天;2.张某己被剥夺人身自由约96天,被劫取人民币106000元;3.安某甲被剥夺人身自由16天,被劫取人民币139820元;4.赵某丁被剥夺人身自由约96天,被劫取人民币100745元;5.刘某庚被剥夺人身自由约10天,被劫取人民币200余元;6、张某庚被剥夺人身自由约34天,被劫取人民币2200余元。该团队共计实施抢劫犯罪案件5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1起,抢劫钱财共计348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证人周某戊、王某己、司某甲、赖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庚、张某庚、安某甲、赵某丁的陈述;(4)已判决同案人贾提、悦某甲、虞颖、张孟豪、张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赖天元、贾提、悦某甲等9人的辨认笔录。

   (三)湖南株洲杨某某、谢永梅、蔡井龙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谢永梅(已判决)管理株洲市大主任蔡井龙、付洪斌(均已判决)及下属团队期间,该团队下成员栗俊杰、范桂斌、杨荣、姬云枝、李鲁涛、容文博、韩永宽、王清坡、王道雷、郭二卫、潘建平、潘全武、周文龙、梁玉龙、盛占贵、张某巳、张洋、侯云飞、郭国龙、樊小林、张恒、李克侠、侯冠州、谢昆(均已判决)等人,2016年5至7月期间,以恋爱交友为名,将被害人王某庚、张某辛、刘某辛、彭某乙、崔某乙、李某壬骗至该组织,对被害人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向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钱款及现金。其中:1.被害人王某庚被限制人身自由20天,被劫取人民币11200元;2.被害人张某辛被限制人身自由6天,被劫取人民币500元;3.被害人刘某辛被限制人身自由12天,被劫取人民币3万余元;4.被害人彭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5天,被劫取人民币753元;5.被害人崔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3天,被劫取人民币600余元;6.被害人李某壬被限制人身自由5天,被劫取人民币800余元。该团队共计抢劫、非法拘禁六名被害人,金额43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屋租凭合同、银行流水清单、支付宝收支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2)被害人王某庚、张某辛、刘某辛、彭某乙、崔某乙、李某壬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蔡井龙、付洪斌、栗俊杰、范桂斌、杨荣、姬云枝、李鲁涛、容文博、韩永宽、王清坡、王道雷、郭二卫、潘建平、潘全武、周文龙、梁玉龙、盛占贵、张某巳、张洋、侯云飞、郭国龙、樊小林、张恒、李克侠、侯冠州、谢昆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四)湖南衡阳范前忱、张郁钏、王鹏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范前忱管理衡阳市大主任张郁钏(另案处理)、王鹏等人团队期间,该团队下管家张小强、王健伙同魏乾坤、张金虎、刘艳龙、朱明帅等人(均已判决)以恋爱交友为名,将被害人翁某甲、张某壬、张某癸、申某乙、张某子骗至该组织,对其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钱款及现金。其中:1、被害人翁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35天,被劫取人民币137000元;2、被害人张某壬被限制人身自由四个月,被劫取人民币59500元;3、被害人张某癸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被劫取人民币54000元;4、被害人申某乙被限制人自由二个多月,被劫取人民币15000元;5、被害人张某子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月,被劫取人民币46000元。该团队共计非法拘禁5起,抢劫金额共计3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丑、申某丙、张某寅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翁某甲、张某壬、张某癸、申某乙、张某子的陈述;(4)被告人范前忱、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鹏、张小强、王健、魏乾坤、刘秋雨、申某乙、朱明帅、韩泽溢、罗某甲、张郁钊、杨思敏的供述与辩解。

   (五)湖南岳阳杨某某、向治文、葛祥东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8年3月,大经理向治文经请示杨某某、杨某某同意将下属团队成员葛祥东(化名夏天,已判决)提拔担任小经理,并按杨某某的指示将葛祥东调遣至岳阳市管理该组织在岳阳市的下属团队。葛祥东下属团队大主任有杨洵、杨孩(均已判决),团队主任有黄彬、田龙文、朱亚南、马培飞(均已判决)等人,团队成员石毅、张洋洋、柴荣、陈俊、李浩(均已判决)等人。该团队在岳阳市岳阳市楼区五里牌建湘小区、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附近、梅溪桥等多处租赁房屋设立犯罪窝点,并按照该组织惯例和犯罪模式发展团队成员、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将犯罪所得上交杨某某、杨某某等组织高层提供银行账户,并从组织高层杨某某、杨某某、向治文等人领取工资等团队发展和活动费用。其中:1.张某卯被剥夺人身自由91天,被劫取人民币43200元;2.霍某甲被剥夺人身自由114天,被劫取人民币117700元;3.汤某甲被剥夺人身自由约76天,被劫取人民币54000余元;4.黄某丙被剥夺人身自由约26天,被劫取人民币43980元;5.陈某庚被剥夺人身自由14天,被劫取人民币44780余元;6.张某辰被剥夺人身自由13天,被劫取人民币42141.9元;7.朱某丙被剥夺人身自由约25天,被劫取人民币3900余元;8.张某庚被剥夺人身自由1天;9.刘某壬被剥夺人身自由10天。该团队共实施抢劫犯罪7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抢劫钱款共计3497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2)同案人黄彬、田龙文、马培飞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卯、霍某甲、汤某甲、黄某丙、陈某庚、张某辰、朱某丙、张某庚、刘某壬的陈述;(4)已判决同案人葛祥东、杨孩、杨洵的供述与辩解;(5)葛祥东的辨认笔录

(六)湖南省常德市范前忱、寇天有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8年,被告人范前忱按照杨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先后管理常德市寇天有(已判决)及其下属团队,该团队由寇天有任经理,李杨、王反库(均已判决)任大主任,张旭、赵云龙、童信信、孟杰(均已判决)为主任。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该组织以恋爱交友为名,将被害人白某乙、李某癸、石某甲、庞某甲、焦某甲、智某甲、杨某丙骗入组织,对被害人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其中:1.白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120天,被劫取人民币2.5万元;2.李某癸被限制人身自由84天,被劫取人民币5万元;3.石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73天,被劫取人民币2.3万元;4.庞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23天,被劫取人民币1万元;5.焦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18天,被劫取人民币5.6万元;6.智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 天,被劫取人民币1.12万元;7.杨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13天,被劫取人民币0.37万元。该团队共计抢劫、非法拘禁7名被害人,金额17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抖包单、培训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丙、黄某丁、刘某癸、杨某丁、黄某戊、杨某戊、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乙、李某癸、石某甲、庞某甲、焦某甲、智某甲、杨某丙的陈述;(4)已判决同案人寇天有、王反库、张旭、赵云龙、路冬波、刘海明、王建龙、李盼、王永恒、胡卫、刘洋、郭磊、张坤、王会峰、孟杰、唐栋良、朱旭、刘向全、张坤、黄冲、杨强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杨某某、范前忱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七)湖南省郴州市范前忱、伍成涛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8年7月,被告人范前忱指使伍成涛(另案处理)带领其他同案人从河南省到湖南郴州组建“团队”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范前忱指使罗某甲(另案处理)带领其他同案人从湖南常德到湖南郴州组建“团队”实施犯罪活动,伍成涛、罗某甲作为郴州地区“经理”级别的犯罪人员,两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同案人崔用超(另案处理)、姜盛、黄廷龙、谢付友(三人已判决)在伍成涛、罗某甲领导下,担任“主任”级别的犯罪人员,在郴州北湖区香花路设备厂家属区一出租房、郴州骆仙东路一出租房、郴州骆仙东路恒利花园一出租房、郴州北湖区三里田龙泉花园4楼一出租设立犯罪窝点,在上述犯罪窝点中参与犯罪的团队成员还包括王乾隆、杜兴、黄选武、年喜军、王红超、李艳超、陈超、周四文、张林高、黄正江、陈刚、姜永、张吉凯、窦春林、罗家详、刘某辰、孟祥斋、倪广圳、张明晶(女)(该十九人均已判决)等人。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该组织以恋爱交友为名,将被害人高某辛、高某壬、杨某己、刘某子、唐某乙、王某辛、宋某乙(女)等7人诱骗进入犯罪窝点,并通过对被害人进行“抖包”(即恐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往家里打电话要钱,当场劫取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的财产及现金,迫使被害人购买虚无的“产品”。其中:1.高某辛被限制人身自由40天,被劫取人民币6.4万元;2.高某壬被限制人身自由39天,被劫取人民币0.6万元;3.杨某己被限制人身自由40天,被劫取人民币5.5万元;4.刘某子被限制人身自由21天,被劫取人民币6.91万元;5.唐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10天;6.王某辛被限制人身自由21天,被劫取人民币1.2万元;7.宋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10天,被劫取人民币0.56万元。该团队共计抢劫、非法拘禁7名被害人,金额2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汇款和取款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高某辛、高某壬、杨某己、刘某子、唐某乙、王某辛、宋某乙的陈述;(4)证人朱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范前忱的供述和辩解;(6)同案人伍成涛、罗某甲、崔用超、姜盛、黄廷龙、谢付友、王乾隆、陈超供、周四文、张林高、杨晓明、黄正江、张吉凯、姜永、陈刚、杜兴、黄选武、年喜军、窦春林、罗家详、刘某辰、孟祥斋、王红超、李艳超、倪广圳、张明晶、崔用超的供述和辩解。

   (八)河南洛阳高方勇、曾顺德团队,湖南郴州范前忱、伍成涛团队,湖南常德范前忱、罗某甲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7年以来,根据杨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大经理范前忱和高方勇、曾顺德(另案处理)分别在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常德市、郴州市等地发展、管理该组织下属团队。

    其中,该组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团队2018年4月之前由高方勇负责,2018年5月开始由曾顺德负责,期间先后管理经理张某己、陈群、徐南信、刘立伟,大主任陈亮、胡棋东、李晓东、崔用超、任强(均另案处理),主任秦国松、李建国、粟逸飞、岳换、刘涛、谢付友、张爵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下属团队。

    大经理范前忱管理该组织在湖南常德的团队,经理罗某甲(另案处理),大主任是邵祥坤(另案处理)和李杨(已判决)。大主任邵祥坤管理刘书峰、黄阳阳、杨思敏、童信信(四人均另案处理)四个主任;大主任李扬管理王反库、张旭等主任。

    大经理范前忱管理该组织在湖南郴州的团队,下级有经理伍成涛、罗某甲、张郁钏(均另案处理)。经理伍成涛先后管理大主任杨孩、张辉、崔用超(均另案处理);经理罗某甲、张郁钏(均另案处理)先后管理大主任邵祥坤(另案处理)。大主任杨孩管理姜盛、黄廷龙、崔用超、谢付友(均另案处理)四个主任;大主任张辉管理姜盛、黄廷龙、郑敏睿、韩成标(均另案处理)四个主任;大主任崔用超管理谢付友、史站伟(均另案处理)两个主任;大主任邵祥坤管理黄阳阳、惠国龙、杨晓明、朱振振(均另案处理)四个主任。

    2017年以来,该组织以恋爱交友为名,将被害人陈某辛、刘某丑、刘某寅等共计67名被害人骗入组织,对被害人进行抖包,并通过反锁房门、相互监督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往家里打电话要钱,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现金。其中,1.陈某辛被限制人身自由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759元;2.刘某丑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天,被劫取人民币24049元;3.刘某寅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天,被劫取人民币30843元;4.邓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7700元;5.张某巳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3天,被劫取人民币5622元;6.刘某卯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天,被劫取人民币5121元;7.段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8200元;8.肖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24000元;9.陈某壬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70000元;10.操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天,被劫取人民币1350元;11.陈某癸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5天,被劫取人民币23400元;12.袁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天,被劫取人民币12300元;13.郭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天,被劫取人民币17元;14.汪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5天,被劫取人民币78200元;15.刘某辰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83800元;16.郑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5000元;17.张某午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20113元;18.赵某戊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0天,被劫取人民币124850元;19.张吉凯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天,被劫取人民币21900元;20.董文爱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65000元;21.孟祥斋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1200元;22.李宏星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69800元;23.陈艳辉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天,被劫取人民币3150元;24.郭云程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1200元;25.陈俭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0天,被劫取人民币2000元;26.王奎裕被限制人身自由约8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52500元;27.张继昌被限制人身自由约5天,被劫取人民币2666元;28.王嘉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22000元;29.魏星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0000元;30.任强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8000元;31.周洪伟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5175元;32.郝建春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920元;33.郭延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67750元;34.谢付友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5500元;35.董岩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66000元;36.钱虎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9800元;37.孟扶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3750元;38.房元升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3500元;39.丁洪峰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2320元;40.赵凯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02000元;41.熊虎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22400元;42.苏童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6880元;43.马鹏飞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7天,被劫取人民币12761元;44.任宝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6天,被劫取人民币95000元;45.聂亚军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天,被劫取人民币22100元;46.饶建波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天,被劫取手机、银行卡等物品;47.续恩红被限制人身自由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6400元;48.王彬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000多元;49.刘康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20天,被劫取人民币3600元;50.周金用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6000元;51.姜永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10000元;52.费建华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24天,被劫取手机、银行卡等物品;53.刘文平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9天,被劫取人民币6100元;54.侯泽勇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1天,被劫取人民币83260元;55.程帅朝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5天,被劫取人民币5640元;56.廖天刚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50天,被劫取人民币76100元;57.陈刚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52780元;58.王健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10天,被劫取人民币110200元;59.催狗狗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9天,被劫取人民币9000元;60.陈岩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天,被劫取手机、银行卡等物品;61.周俊勇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天,被劫取人民币36000元;62.李晨晨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0天;63.李加强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天,被劫取人民币36000元;64.蔡鹏鹏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3800元;65.蔡二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0余天,被劫取人民币8200元;66.孙鹏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天;67.朱壮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培训资料等;(2)证人陈某子、韦某甲、张某未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辛、刘某丑、刘某寅、邓某乙、张某巳、刘某卯等67人的陈述;(4)已判决同案人惠国龙、朱振振、王志晨、杨敏刚、任宝、孟万付、杨晓明、李开山、张兴旺、卞庆宗、杨计贵、张贵平、邓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九)河南开封、新乡杨某某、高方勇、陈永智等人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7年至2018年3月底,在杨某某、杨某某的直接领导下,经理高方勇、陈永智(均已判决)在河南省开封市、新乡市等地组建和发展下属团队,形成了王邦乐、陈亮、王袁平、胡棋东、任强任大主任,岳换、刘涛、周双彦、韩红让、张爵伟、魏松瑞、广粘利、刘时佑、王兴刚、王洋洋、李大力、张琪、李勇、黄太康、李伟任主任,张某酉、于发、张孝进、赵利、任某甲、郭志超、兰杰、梁伟、马士杰、唐士辉、张志杰、郭道羽、孙群虎、卢子龙、耿志武任管家,李景严、田文山、谢峰、王勇、戴昌军、贾学飞、方某乙任副管家,刘凯、庞某丙、丁某丙、李某子、廖天刚、刘康、费建华、王奎裕、王健、刘文平、陈俭、程帅朝、蒋某丙、李雷、杨海明、张云、张念积、赵明辉、李国会、张弛、许彬、刘志涛、庞昌庆、邹某己、赵某庚、相某甲、吴某乙、宋路遥、丁某丙、杨田田、邓启元、陈飞、于洪江、栗盼、刘才全、关某甲、涂家坤、康学钦、房志伟、蔡彬、陈继飞、王某壬、卓某甲、李冬、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系老板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再将团队抢劫犯罪所得资金上交杨某某、杨某某等组织高层,并从组织高层领取工资等团队发展和活动费用。

    1、河南省开封市王邦乐团队共抢劫15名被害人,抢劫金额470888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的操纵下,王邦乐任大主任,韩红让任小主任,任某甲、郭志超任管家,蒋某丙、李雷、杨海明系成员,在开封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 施言顺被剥夺人身自由25天,被劫取人民币32995元;2.周立被剥夺人身自由33天,被劫取人民币5600元;3.张学文被剥夺人身自由56天,被劫取人民币67500元;4.杨海明被剥夺人身自由33天,被劫取人民币4223元;5.李雷被剥夺人身自由15天,被劫取人民币82300元;6.郭志超被剥夺人身自由1天;7. 粟盼被剥夺人身自由30天,被劫取人民币25400元;8.张志杰被剥夺人身自由10天,被劫取人民币13800元;9.于洪江被剥夺人身自由15天,被劫取人民币4400元;10.戴昌军被剥夺人身自由60天,被劫取人民币82600元;11.李海强被剥夺人身自由29天,被劫取人民币62300元;12.张松被剥夺人身自由9天,被劫取人民币11200元;13.房志伟被剥夺人身自由2天,被劫取人民币37800元;14.郭太培被剥夺人身自由12天,被劫取人民币800元;15.蔡彬被剥夺人身自由25天,被劫取人民币39970元。

    2、河南省开封市张爵伟团队共抢劫5名被害人,抢劫金额194672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的操纵下,张爵伟、兰杰、田文山、张云、张念积、赵明辉、李国会在开封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 于洋被剥夺人身自由7天,被劫取人民币8800元;2.赵明辉被剥夺人身自由165天,被劫取人民币43000元;3.刘志涛被剥夺人身自由18天,被劫取人民币70000元;4.李国会被剥夺人身自由90天,被劫取人民币44900元;5.刘世强被剥夺人身自由31天,被劫取人民币27972元。

    3、河南省开封市刘时佑团队共抢劫4名被害人,抢劫金额70822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的操纵下,刘时佑、唐士辉、王永、谢峰、邓启元、丁某丙、邓启元、宋路遥、杨田田在开封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 杨田田被剥夺人身自由59天,被劫取人民币52363元;2.宋路遥被剥夺人身自由33天,被劫取人民币3500元;3.冯学刚被剥夺人身自由22天,被劫取人民币6199元;4.李涛被剥夺人身自由10天,被劫取人民币8760元。

    4、河南省开封市任强团队共抢劫9名被害人,抢劫金额218926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的操纵下,任强、李伟、刘攀、耿志武、刘成龙、于洋、单连刚、白晓东、刘超在洛阳、开封、新乡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 柳强被剥夺人身自由2天;2.丁海洋被剥夺人身自由5天,被劫取人民币307元;3.郝小俞被剥夺人身自由38天,被劫取人民币7798元;4.刘超被剥夺人身自由62天,被劫取人民币6015元;5、白晓东被剥夺人身自由117天,被劫取人民币8417元;6.单连刚被剥夺人身自由178天,被劫取人民币162800元;7.张弛被剥夺人身自由10天;8、庞昌庆被剥夺人身自由20天,被劫取人民币19300元;9.周金铸被剥夺人身自由39天,被劫取人民币14289元。

    5、河南省开封市李勇、黄太康团队共非法拘禁、抢劫 9名被害人,抢劫金额 289100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的操纵下,王邦乐、王袁平(均另案处理)等人任大主任,李勇、黄太康任主任,苏群虎、卢子龙任管家,凃家坤、康家钦、房志伟、蔡彬、陈继飞、王某壬、卓某甲、李冬系老板,在开封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被害人王某壬被非法拘禁73天,被劫取人民币49800元。2、被害人卓某甲被非法拘禁62天,被劫取人民币55000元。3、被害人丁某甲被非法拘禁9天,被劫取人民币6400元。4、被害人赵某己被非法拘禁5天。5、被害人蒋某丙被劫取人民币3000元。6、被害人文某丙被非法拘禁30天,被劫取人民币96800元。7、被害人关某甲被非法拘禁24天,被劫取人民币43000元。8、被害人宋某丙被非法拘禁14天,被劫取人民币5200元。9、被害人温某甲被非法拘禁81天,被劫取人民币38900元。

6、河南省开封市陈亮、岳换、刘涛、周双彥团队共非法拘禁、抢劫 8名被害人,抢劫金额190910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等人操纵下,王袁平(均另案处理)、陈亮任大主任,高青系“宝宝”,被告人岳换、刘涛、周双彥系主任,张某酉、于发、张孝进、赵利任管家,方某乙、李景严任副管家,刘凯、庞某丙、丁某丙、李某子、廖天刚、刘康、费建华、王奎裕、王健、刘文平、陈俭系老板,在开封组建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被害人丁某丙被非法拘禁24天,被劫取人民币43000元。2、被害人庞某丙被非法拘禁150天。3、被害人张某酉被劫取人民币40000元。4、被害人李某子被非法拘禁148天,被劫取人民币3400元。5、被害人段某乙被非法拘禁23天,被劫取人民币67510元。6、被害人方某乙被非法拘禁181天,被劫取人民币25600元。7、被害人任某甲被劫取人民币8100元。8、被害人张灿玉被非法拘禁14天,被劫取人民币3300元。

7、河南省开封市胡棋东、广粘利、马士杰团队共非法拘禁、抢劫 7 名被害人,抢劫金额 81446元。

  2017年以来,在高方勇、陈永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操纵下,胡棋东、广粘利等人在开封、洛阳、新乡等地组建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胡棋东任大主任,广粘利任主任,马士杰任管家,邹某己、赵某庚、相某甲、吴某乙系老板。该组织利用网络交女友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所租住房屋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资金及现金,并逼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其中:1.被害人邹某己被非法拘禁338天。2.被害人赵某庚被非法拘禁256天,被劫取人民币4900元。3.被害人相某甲被非法拘禁154天,被劫取人民币32556元。4.被害人吴某乙被非法拘禁135天。5.被害人丁某丙被非法拘禁44天,被劫取人民币8000元。6.被害人李某丑被非法拘禁25天,被劫取人民币32920元。7.被害人李某寅被非法拘禁6天,被劫取人民币3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抓获证明、前科材料、车票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账单、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杨某己、郑某乙、贾某甲、蒋某丙、刘某巳、王某癸、郭某丙、梁某丙、康某甲、韩某丁、周某戊、任某乙、高某癸、邹某庚、姜某甲、张某戍、张某亥、康某乙、李某卯、刘某午、张某一、方某乙、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壬、卓某甲、丁某甲、赵某己、文某丙、关某甲、宋某丙、王某子、丁某丙、庞某丙、张某酉、李某子、段某乙、方某乙、张某二、施某甲、周某己、张某三、于某乙、戴某乙、李某辰、张某四、郭某丙、于某丙、刘某未、刘某申、宋某丁、冯某甲、柳某甲、郝某乙、庞某丁、周某庚、刘某未、单某甲、白某丁、刘某申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唐小斌、向治文、范前忱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曾顺德、刘立伟、王邦乐、任强、王袁平、李勇、黄太康、苏群虎、卢子龙、凃家坤、康太钦、房志伟、蔡彬、陈继飞、岳换、刘涛、刘双彥、高青、于发、张孝进、赵利、李景严、刘凯、庞某丙、丁某丙、廖天刚、刘康、费建华、王奎裕、王健、刘文平、陈俭、胡棋东、广粘利、马士杰、邹某己、赵某庚、相某甲、韩红让、任某甲、郭志超、李雷、蒋某丙、杨海明、王袁平、刘攀、魏松瑞、李勇、孙群虎、耿志武、李伟、王兴刚、张弛、张爵伟、兰杰、田文山、张云、张念积、赵明辉、李国会、吴某乙、刘时佑、唐士辉、王永、谢峰、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十)湖南衡阳范前忱、杨思敏团队实施的部分

2017年以来,被告人范前忱按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等人指示带领经理杨思敏(已判决)在湖南省衡阳市发展组织下属团队,其中杨思敏为经理,田江鹏(已判决)为大主任,主任孙凤龙、王飞,团队成员余顺利、王健、张小强、栾树锋等人(均已判决)。该团队与范前忱直接管理的张郁钏、王鹏(均已判决)团队相互合作,按照该组织管理共谋实施犯罪活动,将抢劫所得资金上交至杨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同时从组织上层领取团队工作和生活费用。已查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该团队共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案件3起,抢劫资金179654元。其中:1.2018年10月1日,被害人曹某戊被该组织成员骗入衡阳市孙凤龙管理的窝点,共被拘禁12天,被劫取人民币131235元。2.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陶某乙被该组织成员骗入衡阳市王飞管理的窝点,共被拘禁13天,被劫取人民币24200元。3.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王某丑被该组织成员骗入衡阳市孙凤龙管理的窝点,共被拘禁近半年时间,被劫取人民币24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账单截屏、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销售发票、接报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资料、车票信息等;(2)证人邬某甲、朱某戊、罗某乙、王某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丁、陶某乙、王某丑的陈述;(4)被告人范前忱及同案人孙凤龙、王飞、田江鹏、栾树锋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十一)湖南衡阳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团伙实施的部分

2019年2月初,被告人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商议决定脱离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犯罪组织,将下属团队带至衡阳市独立发展,抢劫资金不再上交由三人进行分配。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25日,由被告人赵朝辉、冯响林、李志辉担任经理,被告人牧元元、王某戊、李某丁担任大主任,先后在衡阳市红湘北路悦华小区804室、衡阳市廖家湾原印刷厂家属区2单元501室、衡阳市解放路城市便捷酒店对面民房406室、衡阳市蒸湘区冶金汽修厂家属房16栋602室、衡阳市太平小区114栋5楼一房间、衡阳市太平小区43栋5楼一房间等多地设立犯罪窝点,延用此前利用网络交友将被害人骗至租住窝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并逼迫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参与犯罪活动的犯罪模式。组织下属团队成员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共实施抢劫、非法拘禁案件10起,抢劫金额6139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曹某己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4月5日,被害人曹某己被被告人闫某甲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由被告人文某甲、顾银太(化名安瑞,另案处理)接至顾银太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悦华小区F栋2单元804户的窝点。期间,被告人王某戊、陈某丙、夏某甲、易某甲、蔡某甲、文某乙和顾银太、王某甲、惠某甲、张某甲、邓某丁、吴修涛、李诚、黄某甲、陈某甲、王力(后十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曹某己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700元)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通过轮流看管曹某己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不从便对其进行体罚、殴打,最终逼迫曹某己以订婚要礼金的名义打电话向其家人要钱,后其家人的汇款7万元连同其支付宝、银行卡内9000元、京东贷款4800元、现金700多元均被该组织成员提现取走,其中4万元被王某甲转走后携款逃跑,剩余被王某戊取出交给了被告人赵朝辉。曹某己被抢劫金额共计85000余元。

2.华某己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华某己被被告人杨某甲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被杨某甲、文某甲等人接至易某甲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冶金汽修厂家属房16栋602室的窝点。期间,被告人李某丁、易某甲、蔡某甲、熊某甲和郭金波、干某乙、周某甲、刘向南、宋某甲、翟某甲、骆某甲(后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华某己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通过轮流看管华某己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逼迫华某己以订婚要礼金的名义给其父母打电话要钱,最终取走华某己银行卡内资金8900元。

3.张某五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27日,被害人张某五被陆某甲(另案处理)冒充女网友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由被告人高某乙和闫某甲接至被告人王某丁所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2013酒店旁居民楼701室的窝点。期间,被告人牧元元、王某丁、高某乙、蔡某甲、王某乙、杨继群和李锋、孟某乙、陆某甲、邹某乙、李某甲(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张某五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通过轮流看管张某五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逼迫张某五给其父母打电话以要订婚订金的名义骗取钱财,最终取走张某五银行卡内资金9000元。

4.唐某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唐某丙被该组织成员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被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戊等人接至被告人蔡某甲管理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43栋501房的窝点。期间,被告人牧元元、易某甲、王某丁、蔡某甲、张某乙、胥某甲、郝某甲、高某乙和王某丙、陈某乙、李某乙(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唐某丙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通过轮流看管唐某丙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期间因被害人唐某丙不愿意配合打电话要钱,被告人牧元元、王某丁、易某甲等人多次对其进行体罚、殴打,最终逼迫唐某丙给其父母打电话以要订婚礼金的名义骗取7万元至其账户,后连同银行卡内2万元资金被牧元元安排提现取出上交给被告人冯响林,被抢劫金额共计9万元。

5.杨某庚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杨某庚被该组织成员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由被告人曹某甲、易某甲带至被告人文某乙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城市便捷酒店对面民房406房的窝点。期间,被告人李志辉、李某丁、文某乙、夏某甲、姚某甲和王某甲、方斌、刘向南、毛某甲、米某甲、白某甲、周某甲(后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杨某庚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通过轮流看管杨某庚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被告人李志辉、李某丁、文某乙等人多次对被害人杨某庚进行威胁、殴打,最终逼迫杨某庚以要订婚礼金的名义向其父母打电话骗取102000元转至其账户,后连同其银行卡内余额共计111729元均被该组织成员提现取走。

6.邓某丁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邓某丁被该组织成员冒充女网友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被易某甲和曹某甲、杨某甲接到王某甲(另案处理)管理的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悦华小区804室的窝点。期间,被告人王某戊、易某甲、陈某丙和王某甲、吴修涛、黄某甲、王猛、惠某甲、李诚、张某甲、陈某甲、王力(以上九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邓某丁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轮流看管被害人邓某丁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因邓某丁不肯往家里打电话,王某戊等人对其采取打耳光、用脚踢胸口等手段,最终逼迫邓某丁以要订婚礼金的名义打电话向父母要钱,最终其家人汇款的3万元均被该组织成员提现取走,被抢金额共计3万元

7.张某六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初,被害人张某六被该组织成员冒充女网友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被被告人牧元元、闫某甲等人接至蒸湘区廖家湾原印刷厂家属区2单元501的小主任顾银太管理的窝点。被告人王某戊、夏某甲、秦清智、钱某甲、蔡某甲、王某丁和顾银太、方斌、孟某甲、邹某甲、周某乙(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对张某六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轮流看管张某六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因张某六不愿配合,被被告人王某丁、王某戊、李志辉、牧元元等人多次体罚、殴打,最终逼迫张某六以要订婚礼金的名义给其父母打电话要钱,后其银行卡内共计24000元被该组织成员取出上交。

8.崔某庚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1日,被害人崔某庚被被告人郝某甲冒充女网友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由被告人王某戊、闫某甲等人接至衡阳市船山西路29号1单元301室高某乙管理的窝点。期间,被告人牧元元、高某乙、王某丁、赵某丙、李某丙、韩某甲和方斌、杜某甲、高某丙、吴某甲、刘某丁、许某甲、徐某甲(以上七人另案处理)等人对崔某庚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并通过轮流看管崔某庚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不从便对其进行体罚、殴打,最终逼迫崔某庚以要订婚礼金的名义给其父母打电话要钱。窝点管家被告人赵某丙利用保管崔某庚财物的便利,带着崔某庚的手机逃跑,并从崔某庚支付宝、微信取现贷款,共计五万余元。后被告人牧元元用其他手机登录崔某庚的支付宝,从中取现两万余元,交给上级被告人冯响林。崔某庚被抢金额共计71528元。

9.王某辰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辰被该组织成员冒充女网友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带至位于廖家湾原印刷厂家属区2单元501室小主任顾银太(化名安瑞,另案处理)管理的窝点,被被告人王某戊、李某丁、王某丁、易某甲、高某乙、夏某甲、秦清智、钱某甲、赵某乙和顾银太、王某丙、邹某甲、孟某甲、周某乙、孟某乙、陆某甲(以上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控制,直至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以人身控制、言语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抢走王某辰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并逼问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逼迫王某辰以订婚要礼金等名义向家人打电话要钱。后被告人王某戊等人从王某辰银行卡内转款106856元,其中84000元被王某戊取现后交给了赵朝辉,剩余2万多元被王某戊存在个人的银行卡上。被害人王某辰总计被抢劫106856元左右。

10.干某乙被抢劫、非法拘禁案

2019年2月26日,被害人干某乙被该组织成员以QQ网络聊天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衡阳市后,被告人李某丁安排了窝点成员的具体分工,由被告人牧元元、闫某甲将被害人干某乙带至位于蒸湘区冶金汽修厂家属房16栋2单元602室易某甲管理窝点。期间,被告人李志辉、易某甲、熊某甲、赵某乙和方斌、翟某甲、宋某甲、骆某甲(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干某乙采取控制、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逼问出其手机、银行卡、微信等密码,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上课“洗脑”,让其交钱购买产品。因干某乙反抗和不服从要求,被告人李志辉、熊某甲等人多次对其进行威胁、殴打,最终逼迫干某乙以要订婚礼金的名义向其亲属电话骗取75000元转至其微信账户,后连同其银行卡内余额均被该组织成员提现取走,其被抢金额共计7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截图、扣押抖包清单、上线笔录本、支付宝收支明细等;(2)证人汪某丁、张某七、王某巳、赵某庚、邓某庚、崔某戊、崔某庚、崔某辛、崔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己、华某己、张某五、唐某丙、杨某庚、邓某丁、张某六、崔某庚、王某辰、干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牧元元、王某戊、李某丁、陈某丙、易某甲、熊某甲、闫某甲、蔡某甲、胥某甲、王某丁、郝某甲、杨某甲、文某乙、曹某甲、秦清智、钱某甲、夏某甲、高某乙、赵某丙、韩某甲、赵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邓某丁、陈某甲、张某甲、宋某甲、骆某甲、干某乙、杨继群、王某乙、陆某甲、李某甲、邹某乙、张某乙、王某丙、毛某甲、白某甲、孟某甲、邹某甲、李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等。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

2015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叶敏根据杨某某的安排负责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财务工作,其利用杨某某提供的他人银行卡收取组织下属团队的犯罪所得,通过零取零存的方式将组织犯罪所得转移到自己银行卡账户,再依据杨某某的安排每月将组织的犯罪资金分配,通过转账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给杨某某、杨某某等人以发放团队工资,叶敏从中每月获利3-5万元的高额工资。被告人叶敏明知所取存、保管的资金为杨某某等人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存取保管等方式为杨某某等人犯罪组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68548034.32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叶飞因非法拘禁罪刑满释放后,接受杨某某的安排,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协助叶敏负责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财务工作。叶飞明知杨某某的组织系非法拘禁被害人获取钱财的犯罪组织,仍通过戴帽子、口罩等方式,躲避监控、掩饰身份,帮助该组织存取、转移犯罪所得。

被告人杨泽良明知叶飞为杨某某等人犯罪组织负责财务,仍按照杨某某的要求提供邓某辛银行卡作为该犯罪组织收取地方团队上交犯罪所得的银行卡,同时给邓某辛发放每月3000元的工资。叶敏为该组织继续计算工资,杨泽良、叶敏提供场地为叶飞存放犯罪所得,叶飞则依据叶敏计算确定的工资数额分配犯罪所得。期间,被告人杨泽良、叶敏、叶飞通过邓某辛银行卡以及为组织存取、计算分配资金等方式,为该组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379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资料等;(2)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叶敏、叶飞、杨泽良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照片。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向治文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乙、王某丁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丙、韩某甲、胥某甲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熊某甲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丙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姚某甲、文某乙、秦清智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钱某甲、赵某乙、王某丙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郝某甲、蔡某甲、王某戊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朝辉、冯响林、李志辉、牧元元、李某丁、易某甲、夏某甲、王某乙、杨继群、张某乙、曹某甲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丙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大荔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泽良、叶敏、叶飞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唐小斌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范前忱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洪山桥派出所抓获归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文某甲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闫某甲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郑屯派出所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治文、赵朝辉、冯响林、李志辉、牧元元、李某丁、高某乙、蔡某甲、夏某甲、王某丁、叶飞、杨泽良、李某丙、杨继群、陈某丙、熊某甲、王某丙、韩某甲、秦清智、赵某乙、胥某甲、钱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郝某甲、闫某甲、曹某甲、杨某甲、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组织成员众多,内部层级分明,重要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以犯罪为业,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多次劫取巨额款物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大经理被告人范前忱、向治文、唐小斌,经理被告人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大主任被告人王某戊、李某丁、牧元元,主任被告人夏某甲、蔡某甲、文某乙、易某甲、高某乙、王某丁,管家、副管家被告人赵某丙、钱某甲、赵某乙、姚某甲、熊某甲、李某丙、韩某甲、张某乙、郝某甲、王某乙、杨继群、王某丙、秦清智、陈某丙、胥某甲,“宝宝”被告人曹某甲、闫某甲、文某甲、杨某甲等36人,以网恋约见面的方式将被害人骗入组织内窝点,通过反锁屋门、轮流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系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该3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兼株洲谢永梅团队的直接管理者,两人明知窝点内存在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应对衡阳马某甲和株洲邵某甲被故意伤害致死承担责任;被告人范前忱作为直接管理衡阳窝点主任王鹏(已判决)的上线,明知窝点内存在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应对马某甲被故意伤害致死承担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叶敏、叶飞、杨泽良明知该组织下属团队上交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依然予以窝藏、转移、管理并分配,该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叶飞明知该组织内的窝点存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帮助该组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在共同抢劫、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范前忱、向治文、唐小斌、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王某戊、李某丁、牧元元、夏某甲、蔡某甲、文某乙、易某甲、高某乙、王某丁、赵某丙、钱某甲、赵某乙、姚某甲、熊某甲、李某丙、韩某甲、张某乙、郝某甲、王某乙、杨继群、王某丙、秦清智、陈某丙、胥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曹某甲、闫某甲、文某甲、杨某甲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叶飞明知该组织内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仍为该组织提供帮助,系非法拘禁罪的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范前忱、向治文、唐小斌、赵朝辉、李志辉、冯响林、王某戊、李某丁、牧元元、夏某甲、蔡某甲、文某乙、易某甲、高某乙、王某丁、叶飞、赵某丙、钱某甲、赵某乙、姚某甲、熊某甲、李某丙、韩某甲、张某乙、郝某甲、王某乙、杨继群、王某丙、秦清智、陈某丙、胥某甲、曹某甲、闫某甲、文某甲、杨某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向治文、唐小斌、高某乙、叶飞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丁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被告人文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范前忱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向治文、唐小斌、赵朝辉、冯响林、李志辉、牧元元、王某戊、李某丁、高某乙、蔡某甲、易某甲、夏某甲、文某乙、王某丁、李某丙、杨继群、陈某丙、赵某丙、熊某甲、王某丙、韩某甲、秦清智、赵某乙、胥某甲、钱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姚某甲、郝某甲、闫某甲、曹某甲、杨某甲、文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叶飞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叶敏、杨泽良的刑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钧

                                       曾  琴

                                       王拂冉

                           检察官助理:李顺辉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叶飞、向治文、李志辉、牧元元、冯响林、李某丁、夏某甲、文某乙、易某甲、姚某甲、熊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杨继群、秦清智、陈某丙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范前忱、唐小斌、赵朝辉、王某戊、蔡某甲、高某乙、赵某丙、钱某甲、赵某乙、李某丙、韩某甲、郝某甲、王某丙、胥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叶敏、曹某甲、文某甲、闫某甲、杨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泽良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丁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9份。

    5. 涉案财产详见建议追缴财产清单。

    8. 化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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