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在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中,明知同案人“天地无敌”(身份不明)向其借用微信号用于诈骗作案的情况下,仍将其持有的wxid_ceapmx********微信号借给“天地无敌”,“天地无敌”于当天下午17时许利用该账号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可以贩卖,后张某某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向“天地无敌”购买10000个口罩,并将人民币 22000元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账号中,后“天地无敌”并没有发货,将22000元提现到杨某某的银行卡中,并让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比特币,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购买的比特币转账给同案人“天地无敌”,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9月份开始,在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中,通过“电报”软件向同案人“Mr.百事通”、“一叶知秋”、“世界和平”、“立”(均身份未明)等人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1607条,其中行踪轨迹、财产信息513条,住宿信息205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889条,后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倒卖从中获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物: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升
2020年9月2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银行卡6张、信用卡1张、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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