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河西区**大街**号。199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和平区保定道35号新华大厦一层中国电信营业厅员工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更衣柜中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部分赃款被被告人杨某挥霍。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赃款人民币1385.5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其余部分由被告人亲属代其退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CCIC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江

代理检察员:王 静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