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波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随州市曾都区**镇**街**委**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6 月10 日13 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女,时年23岁,湖北省京山县人)从武汉乘坐大巴车来随州,在曾都区何店镇**处下车,在此遇见跑“摩的”拉客的被告人杨波林,杨波林问胡某某是否需要坐车,并表示可以将其送至随州市区,胡某某答应后,杨波林便骑着自己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载胡某某前往随州市城区。当行至迎宾大道杏林山庄附近路段时,杨波林向右拐进了一条偏僻的废旧小路上,在小路上骑行一段距离后,杨波林将摩托车停下,要求胡某某支付车费,胡某某先拿出10 元现金,杨波林称不够,随后利用此处偏僻无人、被害人在此人地生疏、内心恐惧等条件,对胡某某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和肢体上的拉扯,迫使胡某某将包内全部现金500元交给自己。在胡某某挣脱的过程中,杨波林将其左胳膊拉伤,胡某某将杨波林衬衣右肩膀处扯破。随后,在胡某某的央求下,杨波林骑摩托车载胡某某返回迎宾大道,从迎宾大道将胡某某送至城区舜井桥头。
当日15时46分,被害人胡某某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何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该局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并对被告人杨波林进行网上追逃。
2019年12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泾河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东西湖区**路**号绿洲木业公司内将被告人杨波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波林的个人身份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杨波林殴打他人案相关材料、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何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涉案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波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特殊的地理环境条件,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波林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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