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街**村**号**室**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采取二人白天踩点,晚上利用携带的工具钳子、裁纸刀等,先后在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附近实施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卢某某到被害单位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含谷镇建新村的琦珑电梯厂区,用钳子剪断大门的挂锁,进入厂内盗窃电缆线8.81米,后由杨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6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卢某某到高新区含谷镇一空地上,将路边一侧属于高新区白市驿供电所的变压器里面的铜线圈拆下来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0元。
3、2020年6月10日晚上,被告杨某某伙同卢某某到被害单位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含谷镇皇庭珠宝工地,将工地外围的路灯电缆线22.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49.2元。
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电视塔村将卢某某捉获,并将同行的杨某某捉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外皮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价格认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丁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丈量笔录、确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1837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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