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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从武汉市乘车来到随州市曾都区,伺机在高档住宅小区实施盗窃。11时许,杨某行至随州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跟随该单元楼一业主进入楼道,后随机选择该单元**室张某某住处作为盗窃目标。经敲门确认室内无人,杨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大门打开,进入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13时许,张某某乘坐电梯回家,发现家中防盗门打开,杨某正从其家中往外冲。张某某意识到家中被盗,随即开始追撵杨某,后在交通大道恒大御府售楼部附近将杨某抓住,并报案至公安机关。

被害人张某某经清点发现被盗一黄金吊坠项链,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足金项链(含吊坠)于2019 年7月10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2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的人员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照片;5.视频资料;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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