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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46********,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区**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连云区**号家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妻子胡某某(女,殁年70岁)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某某持板凳多次击打被害人胡某某头部,致被害人胡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头部被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某某患偏执型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病理)字[2019]3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8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84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法物)字[2019]1156号鉴定书;

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48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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