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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196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5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号。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8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村**号**单元**号的家中,将毒品冰毒1小包、麻古6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蔡某某。随后被告人蔡某某又将购买的毒品分装后,将其中的冰毒1小包、麻古两颗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及其哥哥(均另案处理),随后又在花溪二桥,将其中的冰毒1小包(净重0.35克)、麻古4颗(净重0.38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鄢某某,交易完成后,随后被布控的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蔡某某身上查获冰毒1小包(净重0.76克),又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中查获海洛因2小包(净重0.71克)、冰毒3小包(净重3.61克)、麻古1小包(净重0.37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共计5.42克;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49克。

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及电话联系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各5.42克、1.4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7月13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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