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永利,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5********,汉族,高中文化,九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杨永利伙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九江市濂溪区注册成立九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设所谓“骊山温泉享老院”和“临潼妇幼保健院分院”项目为名,通过发放宣传单、开办投资推介会、安排实地考察等方式和现场投资红包返还、介绍投资提成、赠送投资礼品等利诱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杨永利将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先后外包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团队,按吸收资金40%的比例支付给外包团队作为融资费用。为了非法集资顺利进行,被告人杨永利向借款人谎称在西安市临潼区一套自有房产可以作为担保(该房产于2018年3月28日已赠与其女儿杨某某)。
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杨永利以九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甲、尹某某、黄某乙等39名被害人签订月息2%,期限3至12月不等的借款协议,非法集资金额达199万元。期间,非法集资款用于发放投资红包和支付借款利息共计27.98万元,以及归还黄某乙借款本金7万元。2018年7月底,因融资成本太高,被告人杨永利无力偿付本息,集资骗局行将败露,遂关闭公司离开九江回到临潼。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8日在西安市临潼区群星莱骊小区抓获被告人杨永利,非法集资款项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羁押证明、被害人相关情况登记表、借款协议、收款收据、网银电子回单、营业执照、骊山温泉享老院宣传策划方案、宣传册、临潼妇幼保健院分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书、房产证及登记档案资料、客户来访登记表、礼品券、黄河水利委员会临潼黄河职工疗养院与陕西永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临潼妇幼保健院证明、杨永利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邢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王某甲、尹某某、黄某乙等37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永利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李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永利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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