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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永久等6人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杨永久,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路**号**幢**号,现住:隆阳区**街道**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现住: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村**组,现住:隆阳区**街道**小区**地**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隆阳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现住:隆阳区**街道**酒店**室。曾因走私毒品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永久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永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通过招募卖淫女、安排卖淫女向嫖客提供性服务、统一收取嫖资后提成支付给卖淫女的方式组织卖淫女李某某、段某某、戚某某、王某某等人卖淫,杨永久组织的卖淫女分A、B两种套餐,A套餐是为嫖客提供口交、胸推、踩背按摩及一次性关系服务,收取嫖资550元至698元,B套餐是在A套餐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关系服务,收取嫖资700元至898元,对于A套餐,杨永久支付给卖淫女290元提成,对于B套餐,杨永久支付给卖淫女390元提成。期间,杨永久组建“花茶园接送”微信群后以支付报酬的方式将驾驶出租车的被告人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及在隆阳区**街道**宾馆当服务员的被告人孔某某发展成为协助其组织卖淫的人员。自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杨永久共组织卖淫135人次。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戈某某通过加入杨永久组建的“花茶园接送”微信群,驾驶云M*****或云M*****出租车将嫖客运送到杨永久指定的地点,协助杨永久组织卖淫,卖淫嫖娼活动达成后,杨永久按照120元或18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其报酬,共运送 47次67人,获利10260元。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加入杨永久组建的“花茶园接送”微信群,驾驶云M*****出租车将嫖客运送到杨永久指定的地点,协助杨永久组织卖淫,卖淫嫖娼活动达成后,杨永久按照120元的价格支付其报酬,共运送21次31人,获利3720元。

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加入杨永久组建的“花茶园接送”微信群,驾驶云M*****出租车将嫖客运送到杨永久指定的地点,协助杨永久组织卖淫,卖淫嫖娼活动达成后,杨永久按照120元或18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其报酬,共运送14次19人,获利2400元。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加入杨永久组建的“花茶园接送”微信群,驾驶云M*****出租车将嫖客运送到杨永久指定的地点,协助杨永久组织卖淫,卖淫嫖娼活动达成后,杨永久按照120元或18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其报酬,共运送10次12人,获利1500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系隆阳区**街道**路**酒店宾馆服务员的便利,将有嫖娼意向的嫖客介绍给杨永久卖淫组织,协助杨永久组织卖淫,卖淫嫖娼活动达成后,杨永久按照30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其报酬,共为杨永久卖淫组织介绍3次,获利1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永久、孔某某在隆阳区**街道**宾馆被抓获;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戈某某在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其住所内被抓获。2019年12月11日、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永久主动退缴赃款147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缴赃款2660元,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车辆、手机、违法所得、银行卡、避孕套、宣传卡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永久、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久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组织运送人员或协助他人卖淫,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杨永久、戈某某、孔某某等三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永久、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永久组织卖淫罪在有期徒刑5至6年之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10个月之间量刑,对六人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子团

                            助理检察员:龙朝吟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永久、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59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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