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杨某,化名杨子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东**轮胎有限公司、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覃巴镇******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合同诈骗罪

1.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以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大客户合作框架》和《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级网点订车协议》。其后,被告人杨某利用前期与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取得的信任,以有大量客户订车为由,向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牵引车及配套挂车做样车,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38辆牵引车和36辆挂车发往被告人杨某指定的停车场。被告人杨某收到上述车辆后,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通过伪造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将车辆以低于市场价抵押借款、以物抵债、质押等方式擅自处理,用以偿还其公司及个人债务,并于2017年10月23日逃匿,造成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 1425.385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以广东**轮胎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市**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轮胎销售协议》,并口头约定先交货后付款。2017年5月至7月,广州市**轮胎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向广东**轮胎有限公司交付价值共人民币 3617200元的轮胎一批。被告人杨某收到上述轮胎后,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以低于市场价将上述轮胎销售套现,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公司及个人债务,并以出具承诺书、空头支票等方式拖延付款,于10月23日逃匿,造成广州市**轮胎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3617200元。

3.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授意公司员工以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区某某、林某某、洪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区某某、黎某某等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在收取上述被害人租车定金等费用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并逃匿,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公司及个人债务,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47000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将上述骗取的**牌牵引车抵押套现过程中,伪造了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1枚,用于制作虚假《保证金收款凭证》和《合作框架协议》,骗取黄某某、罗某某信任。事后,被告人杨某将上述伪造的印章丢弃到河涌内。经鉴定,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的《合作框架协议》和《保证金收款凭证》上“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协议、合同、银行账户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21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轮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告人杨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丹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十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