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绰号“宋二宝”,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水兵、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杨水兵邀约被告人宋某帮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采取由被告人宋某收取毒资,将毒资交给被告人杨水兵后由其将毒品交给被告人宋某与买家进行交易的方式,共同在天全县境内向李某甲、曾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克。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杨水兵、宋某共同驾驶川TK****白色起亚牌轿车从成都购买回毒品冰毒返途时,于晚上22时许在天全县始阳镇高速路出口处被设卡查缉的民警查获。民警从车内查出一袋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疑似毒品麻古,同时从被告人杨水兵身上搜出非药店出售的不明药片两粒。经称重,被告人杨水兵、宋某所驾驶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8.36克、疑似毒品麻古9颗,净重0.87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二、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在天全县境内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9.6克,被告人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3.4克。
1、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高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6次,共计3.6克,收取毒资3600元。
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杨水兵向李某甲贩卖毒品冰毒0.3克,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水兵向华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2克,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纪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次,共计0.7克,收取毒资660元。
5、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朱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次,共计0.5克,收取毒资500元。
6、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次,共计0.4克,收取毒资400元。
7、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胡某某贩卖毒品冰毒5次,共计1.3克,收取毒资1300元。
8、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9次,共计1.9克,收取毒资1900元。
9、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水兵向任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次,共计0.7克,收取毒资700元。
10、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向曾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3克,收取毒资300元。
11、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向李某乙贩卖毒品冰毒2次,共计0.4克,收取毒资400元。
12、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9次,共计2.7克,收取毒资2700元。
三、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宋某在其居住的天全县**镇**路**号**栋**单元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
1、2019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后三人又于当日21时许、23时许吸食了被告人宋某两次外出购买回的毒品冰毒。
2、2019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容留李某甲在其家中吸食了李某甲从杨水兵处购买的毒品冰毒,当日21时许,李某甲再次从杨水兵处购买回冰毒与被告人宋某一起在宋某家中吸食。
3、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两次容留彭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某三次容留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冰毒、麻古、不明药片、手机现存放于天全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称重笔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纪某某、华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水兵、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水兵、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杨水兵参与贩卖冰毒29.96克、麻古0.87克,被告人宋某参与贩卖冰毒23.76克、麻古0.87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水兵、宋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水兵、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黎明
附:
1.被告人杨水兵、宋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