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74********,小学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3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4月19日因盗窃被弥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日,因吸毒被弥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8月2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弥渡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殁年86岁)与被告人杨某某系母子关系。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返回弥渡县**镇**村**号家中与杨某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嗜酒成性、不务正业,还数次向其兄姐等人索要钱财用于购买烟酒。2019年9月14日至2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多次无故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打骂,将其衣服、被子、垫褥丢弃,还任由被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一躺数小时。被害人杨某的其他子女发现其多次受伤且伤情日益加重后,于9月2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民警赶至后发现杨某在其家中已死亡。当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死者杨某系头部腰骶部受钝性暴力多次作用后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盆腔大出血死亡,自身疾病有轻微促进作用。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记录、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杨某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奇
2020年5月18日
附注: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扣押在案拖鞋一双现暂存于弥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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