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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1270号

被告人杨**,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0********,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队,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在本市官渡区搏美建材城和谐中国1栋B11号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的40箱发卡圣牌合页(规格4寸2.5红古子)。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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