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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百加活力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一台黑色华为P20手机(价值人民币1877元)后逃离现场,随后将该手机转卖获利。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拓域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于某某一台OPPO手机后逃离现场,随后将该手机转卖获利。

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拓域网吧内盗窃了一台华为Nova3(价值人民币1216元)后逃离现场, 随后将手机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何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七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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