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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全、陶某、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杨某全,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居住地**,2014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于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居住地**,201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陶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8********,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居住地**,200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全、陶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在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花园**栋**单元楼梯口外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此处的爱玛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后变卖获取赃款1400元,该车经鉴定价格为3057元,杨某全和陶某各分得赃款500元、唐某某分得赃款400元;2020年9月1日凌晨,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在乐山市五通桥区**乡**街菜市鸡市车棚内将代某某停放此处的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变卖获取赃款2200元,该车经鉴定价格为11675元;同日凌晨,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在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组**号将吴某某停放此处的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后变卖获取赃款2200元,该车经鉴定价格为10317元,杨某全分得赃款1400元、陶某分得赃款1800元、唐某某分得赃款1200元。2020年9月23日凌晨,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在乐山市五通桥区**镇**小区内对雷某某停放此处的爱玛牌电动摩托车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杨某全、陶某遂放弃被盗车辆逃离,唐某某逃离过程中被抓获,该车经鉴定价格为3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全、陶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全、陶某、唐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全、陶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唐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唐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全、陶某、唐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翔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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