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94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乾坤,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路**新村****栋**楼**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派出所行政罚款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未委托律师辩护。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1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9月17日向他人购买毒品“小马”后,随身携带到昆明市盘龙区**城小区**苑**栋****室准备与朋友进行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被告人杨某持有的毒品净重19.0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秤检定证书;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王某、张某某、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承认了自己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光碟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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